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许卫军利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违反交通法规等案件的职务便利,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6775.1元。日前,颍上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卫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许卫军违法所得的356775.1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由公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许卫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许卫军,男,1965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案发前系颍上县公安局民警。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许卫军在担任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东中队中队长、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违反交通法规等案件的职务便利,先后索取或收受多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6775.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卫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5677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许卫军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卫军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是被告人许卫军其中有两起索贿行为,数额63000元,对其该部分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许卫军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职行为的廉洁性,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