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原灵璧县招标采购中心主任王雨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88.25万元,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4.8万元。2021年2月24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雨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3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显示,被告人王雨辰,男,1981年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汉族,本科文化,原系灵璧县招标采购中心主任。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雨辰犯受贿罪事实
被告人王雨辰自2014年10月担任灵璧县招标采购中心主任,2014年10月27日,因安徽省人民政府通过《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交易中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即不允许招标采购中心下属有代理公司,经被告人王雨辰运作,由昆山中伟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丁某伟接手招标采购中心下属代理公司(原招标采购中心造价部),并在灵璧县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同时王雨辰要求丁某伟在代理公司取得利润后,双方五五分成。
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雨辰安排丁某伟从代理公司利润中转账13.5万元给其姑母王某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转账15万元给其朋友胡某用于王雨辰妻子王某某开店费用。2015年5月份,王雨辰安排丁某伟分别转给其前妻张某某19.75万元、妻子王某某10万元、姑母王某10万元。2015年5月,王雨辰收受丁某伟从代理公司利润中分给他的10万元现金,2016年9月中秋节前后,王雨辰收受丁某伟10万元现金。被告人王雨辰共计安排被告人丁某伟从代理公司利润中分给其人民币88.25万元。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雨辰已向法院退缴上述违法所得人民币88.25万元。
二、被告人王雨辰犯行贿罪事实
被告人王雨辰在担任灵璧县招标采购中心采购部部长、综合部部长、招标采购中心主任期间,为谋求岗位调整、职务升迁,于2011年至2015年春节后,多次向灵璧县招标采购中心原主任张某行贿人民币共计48000元。
三、关于被告人王雨辰伪证罪事实
2017年2月22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的过程中,作为证人出庭的被告人王雨辰为减轻张某罪行,隐瞒向张某行贿4.8万元的关键事实,故意做出未向张某行贿的虚假证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雨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88.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职务升迁的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4.8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又构成伪证罪。被告人王雨辰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雨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雨辰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