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6人均已判刑)多次在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盗掘古墓葬,盗得多个三级文物。3月17日中国检察网公布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方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绰号“长头”,男,安徽枞阳人。2012年4月至5月,被告人方某某伙同鲁某某、熊某某、方某甲、叶某某、万某某、尔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来到青阳县庙前镇十字村金家山、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青合组盗掘古墓葬,盗得古墓葬内铜连弧纹铭文镜、青釉弦纹双系罐、布纹陶罐等三级文物,盗得铜“五铢”钱、陶纺轮等一般文物。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方某某伙同鲁某某、熊某某、方某甲等人来携带挖掘工具来到青阳县庙前镇十字村金家山盗墓,方某某用钢钎探测墓葬方位后在墓坑内挖土,鲁某某、熊某某下坑帮忙,方某甲、叶某某负责提土和望风。方某某等人在该处盗得铜连弧纹铭文镜1面、青釉弦纹双系罐1件、青釉双系弦纹壶1件、铜“五铢”钱4枚。
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盗掘出土的铜连弧纹铭文镜、青釉弦纹双系罐、青釉双系弦纹壶均为三级文物,铜“五铢”钱为一般文物。
(二)2012年5月底,方某某伙同鲁某某、万某某等人再次来到金家山盗墓,方某某用钢钎探定墓葬方位后,与鲁某某一同在墓坑内挖土,万某某等人负责提土、望风。方某某等人在该处盗得连弧铭文镜1面、布纹陶罐2件、铁锬1把、陶纹轮3枚、琉璃珠23粒。次日,鲁某某、方某甲等人将盗得的连弧铭文镜带至青阳县城,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
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盗掘出土的连弧铭文镜、布纹陶罐为三级文物,铁锬、陶纹轮、琉璃珠均为一般文物。
(三)在第二次盗掘金家山墓的次日凌晨,方某某、鲁某某、尔某某商定到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村青合组盗掘古墓葬。后鲁某某因故未能前往,方某某、尔某某到达现场后,利用携带的工具盗掘古墓葬时被附近居民发现,二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该案于2012年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刑拘在逃。2020年6月29日,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5日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文物管理法规,盗掘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