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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逾100万元 蚌埠一拆迁办工作人员获刑4年

©原创 2021-03-11 15:2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蚌埠一拆迁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三套拆迁回购房,数额巨大。2月26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二审刑事裁定书截图

文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珍,女,1963年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变拆迁项目中,拆迁办动迁组工作人员宋某珍利用其负责审核材料、制定补偿方案的职务便利,通过克扣外来户简易房或违建房面积、制作虚假拆迁档案等方式,在宋庄拆迁项目中先后套取三套90平方米的回购房屋,并分别以18万元、17万元、28万元的价格,将三套房屋卖给陈某、王某、朱某三人,共非法获利63万元。经安徽省永合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宋某珍贪污的三套拆迁回购房价值1025370元人民币。

2018年,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变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户吴某某、曹某的房屋属于违建房,按照相关规定不能享受回购房政策。为了能获得回购房补偿,吴某某委托其三哥吴某找被告人宋某珍帮忙,并送给宋某珍10万元现金,宋某珍将其中2万元现金送给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宋某珍利用其负责审核材料、制定补偿方案的职务便利,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助吴某某、曹某以朱某的名义回购了一套96.34平方米的房屋。

被告人宋某珍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蚌埠市龙子湖区监察委员会还未掌握的贪污罪行;并在被审查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主动检举、揭发王某、李某犯罪线索,对案件的查办、证据收集起到重要作用。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宋某珍亲属将140万元退缴至蚌埠市龙子湖区纪检委和监察委员会廉政专户。

另查,2020年10月26日,中共蚌埠市龙子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宋某珍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宋某珍违纪违法所得共计674万元,其中违纪所得601万元,违法所得73万元。截止2020年12月24日,宋某珍共退缴违纪所得303万元,尚缺298万元违纪所得未退缴。违法所得尚未退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珍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三套拆迁回购房,价值人民币10253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且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宋某珍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所犯贪污罪行,应以自首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被审查调查期间,如实供述本人所犯受贿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宋某珍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珍身犯二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宋某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宋某珍退赔违法所得七十三万元(其中含受贿违法所得十万元中,李某已退缴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宋某珍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蚌埠一拆迁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三套拆迁回购房,数额巨大。2月26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二审刑事裁定书截图

文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珍,女,1963年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变拆迁项目中,拆迁办动迁组工作人员宋某珍利用其负责审核材料、制定补偿方案的职务便利,通过克扣外来户简易房或违建房面积、制作虚假拆迁档案等方式,在宋庄拆迁项目中先后套取三套90平方米的回购房屋,并分别以18万元、17万元、28万元的价格,将三套房屋卖给陈某、王某、朱某三人,共非法获利63万元。经安徽省永合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宋某珍贪污的三套拆迁回购房价值1025370元人民币。

2018年,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变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户吴某某、曹某的房屋属于违建房,按照相关规定不能享受回购房政策。为了能获得回购房补偿,吴某某委托其三哥吴某找被告人宋某珍帮忙,并送给宋某珍10万元现金,宋某珍将其中2万元现金送给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宋某珍利用其负责审核材料、制定补偿方案的职务便利,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助吴某某、曹某以朱某的名义回购了一套96.34平方米的房屋。

被告人宋某珍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蚌埠市龙子湖区监察委员会还未掌握的贪污罪行;并在被审查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主动检举、揭发王某、李某犯罪线索,对案件的查办、证据收集起到重要作用。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宋某珍亲属将140万元退缴至蚌埠市龙子湖区纪检委和监察委员会廉政专户。

另查,2020年10月26日,中共蚌埠市龙子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宋某珍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宋某珍违纪违法所得共计674万元,其中违纪所得601万元,违法所得73万元。截止2020年12月24日,宋某珍共退缴违纪所得303万元,尚缺298万元违纪所得未退缴。违法所得尚未退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珍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三套拆迁回购房,价值人民币10253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且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宋某珍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所犯贪污罪行,应以自首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被审查调查期间,如实供述本人所犯受贿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宋某珍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珍身犯二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宋某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宋某珍退赔违法所得七十三万元(其中含受贿违法所得十万元中,李某已退缴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宋某珍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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