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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村干部犯贪污罪一审获刑2年半 处罚金25万

©原创 2021-03-10 16:5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蚌埠一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3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4年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汉族,专科文化,原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姜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顾某某任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姜顾村村民委会主任。2016年6月,秦集镇实施辖区内湾塘城中村改造征迁项目,时任姜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顾某某在该改造征迁项目中协助秦集镇镇政府参与征迁工作。在此过程中,顾某某违反规定,以借用本村村民李某户口和从他人手中购买利辛县籍陈某某户口顶户方式参与征迁,并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加盖村委会的公章,使用已经结算完毕但尚未拆除的雷某某的房屋再次参与征迁,继而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04386元。该款系以银行存单形式汇入李某名下,后顾某某分得人民币204386元,李某分得人民币400000元。2020年9月3日,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顾某某和李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明,2020年12月1日,蚌埠市禹会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顾某某进行留置。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身为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且立案前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犯罪虽达到数额巨大,鉴于其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蚌埠一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3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4年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汉族,专科文化,原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姜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顾某某任蚌埠市高新区秦集镇姜顾村村民委会主任。2016年6月,秦集镇实施辖区内湾塘城中村改造征迁项目,时任姜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顾某某在该改造征迁项目中协助秦集镇镇政府参与征迁工作。在此过程中,顾某某违反规定,以借用本村村民李某户口和从他人手中购买利辛县籍陈某某户口顶户方式参与征迁,并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加盖村委会的公章,使用已经结算完毕但尚未拆除的雷某某的房屋再次参与征迁,继而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04386元。该款系以银行存单形式汇入李某名下,后顾某某分得人民币204386元,李某分得人民币400000元。2020年9月3日,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顾某某和李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明,2020年12月1日,蚌埠市禹会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顾某某进行留置。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身为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且立案前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犯罪虽达到数额巨大,鉴于其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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