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范庵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何金宏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21年1月25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一审判决被告人何金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在案的赃款上缴国库。2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何金宏,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范庵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何金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金安区先生店乡范庵村两委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通过虚报征迁项目内容套取项目资金并截留、出售安置房收款不入账等方式,套取公共财产计人民币182万余元放在村三资账外。期间,何金宏伙同该村两委人员从三资账外资金中以过年过节发放福利等名义私分21万余元,并多次从该村账外资金中挪用公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何金宏被六安市金安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8月20日调查人员从金安区先生店乡纪委办公室将被告人何金宏带至留置场所。被告人何金宏在区委巡察期间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金宏已退缴个人实际贪污款86100元和挪用的公款540654元。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金宏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金宏犯贪污罪具有坦白情节,犯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