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涡阳县一村支书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危房改造资金。日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人周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八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理,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专科文化,涡阳县义门镇周营行政村原党总支书记。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周理伙同他人利用其负责涡阳县义门镇周营行政村危房改造申请工作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报的手段申报了周某4等12户危房改造资金16万元,并将其中的8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周理于2019年6月3日主动到涡阳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4日,周理将赃款8万元缴至涡阳县监察委员会。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理在担任涡阳县义门镇人民政府周营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补助发放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危房改造资金,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周理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可对其减轻处罚。认定被告人周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八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周理不服,提出上诉。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认定上诉人周理犯贪污罪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周理及辩护人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周理作为村干部,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补助发放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危房改造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周理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前,周理不如实供述其罪行,原判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不当,应予纠正。周理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应再对其加重处罚。
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