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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恐吓辱骂孕妇 阜阳一干部获刑6年

©原创 2021-03-10 10:1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原颍上县耿棚镇刘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社区主任吴西恐吓、辱骂孕妇,又以阻止施工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021年3月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吴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3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上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西,男,1975年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颍上县耿棚镇刘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社区主任。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5日,吴某、王某夫妻二人从彭某手中以每年18000元的价格租赁刘园村村部对面的幼儿园场地开办“明珠幼儿园”,双方约定租期4年,吴某以给彭某还彭某欠教师工资等账目的方式抵付了35000元租金。2015年彭某外出后,被告人吴西以该幼儿园土地为其所有为由,以每年该幼儿园所占的土地租金18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夫妻索要租金,因吴西原与彭某所签协议租金为每年3500元,故吴某夫妻拒绝支付,并另行租赁了地方开办幼儿园。2015年7月22日上午,已怀孕数月的吴某与王某一起到“明珠幼儿园”内搬东西时,发现大门被锁,二人便到刘园村村部向吴西讨要钥匙,遭到吴西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吴西打了王某一巴掌,并推搡吴某,被人拉开后,吴某、王某要求到刘园村村部调取吴西打人的监控录像,吴西手持铁锨阻拦并恐吓、辱骂吴某夫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3年8月,孙某与耿棚镇孙庄村村民孙某某等人商定,利用他们的土地进行房屋开发,并赔偿他们青苗费后,着手施工建房。施工期间,被告人吴西以上述部分土地已被其购买为由,多次带人到施工工地强行阻止施工。后孙某委托刘某、吕某和吴西协调,吴西向孙某索要35万元,2015年1月7日,孙某向吴西农业银行账户上转款5万元。2015年4月10日吴西将5万元交至耿棚派出所,2017年3月28日该款由孙某领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西恐吓、辱骂孕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又以阻止施工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孙某(已退赔)。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西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吴西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吴西采用威胁手段,迫使他人交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原颍上县耿棚镇刘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社区主任吴西恐吓、辱骂孕妇,又以阻止施工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021年3月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吴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3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上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西,男,1975年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颍上县耿棚镇刘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社区主任。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5日,吴某、王某夫妻二人从彭某手中以每年18000元的价格租赁刘园村村部对面的幼儿园场地开办“明珠幼儿园”,双方约定租期4年,吴某以给彭某还彭某欠教师工资等账目的方式抵付了35000元租金。2015年彭某外出后,被告人吴西以该幼儿园土地为其所有为由,以每年该幼儿园所占的土地租金18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夫妻索要租金,因吴西原与彭某所签协议租金为每年3500元,故吴某夫妻拒绝支付,并另行租赁了地方开办幼儿园。2015年7月22日上午,已怀孕数月的吴某与王某一起到“明珠幼儿园”内搬东西时,发现大门被锁,二人便到刘园村村部向吴西讨要钥匙,遭到吴西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吴西打了王某一巴掌,并推搡吴某,被人拉开后,吴某、王某要求到刘园村村部调取吴西打人的监控录像,吴西手持铁锨阻拦并恐吓、辱骂吴某夫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3年8月,孙某与耿棚镇孙庄村村民孙某某等人商定,利用他们的土地进行房屋开发,并赔偿他们青苗费后,着手施工建房。施工期间,被告人吴西以上述部分土地已被其购买为由,多次带人到施工工地强行阻止施工。后孙某委托刘某、吕某和吴西协调,吴西向孙某索要35万元,2015年1月7日,孙某向吴西农业银行账户上转款5万元。2015年4月10日吴西将5万元交至耿棚派出所,2017年3月28日该款由孙某领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西恐吓、辱骂孕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又以阻止施工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孙某(已退赔)。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西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吴西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吴西采用威胁手段,迫使他人交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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