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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获刑24年!宿州范某某等30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原创 2020-10-11 20:25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10月10日,据安徽法院网消息:9月30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对被告人范某某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3月,被告人范某某联合被告人余某(另处)长期混迹于赌博场所,两人采取“各拉队伍、抱团发展、互相帮衬”的方式,带领刘某、袁某等10余人在宿州市周边乡镇开设赌场,并亲自坐庄参赌,在赌场内高利放贷,以暴力、冲砸方式索要所输赌资,欺压参赌人员。为维护组织利益,提升强势地位和“黑道”名声,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范某某网罗了李某、朱某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开始在宿州市城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非法高利放贷,强行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向他人讨债或帮助他人讨债。“以黑护赌”、“以赌养黑”,攫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2006年至2015年,范某某先后在宿州市内及周边乡镇等地长期开设赌场,带领并安排其手下人员在赌场内“抽水”、“放爪子”、望风及接送参赌人员等,非法获利2700余万元。

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余某及其组织成员利用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同时又有内部“规矩”和经济后盾作为保障,多年来在宿州市城区大肆进行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对群众形成了精神强制,使其产生畏惧心理,很多受到侵害的群众不敢反抗,不敢报案。该犯罪组织多年来共疯狂作案30余起,致4人轻伤,10人轻微伤,另有多名受害群众未做伤情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范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范某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除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对其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余某等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10月10日,据安徽法院网消息:9月30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对被告人范某某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3月,被告人范某某联合被告人余某(另处)长期混迹于赌博场所,两人采取“各拉队伍、抱团发展、互相帮衬”的方式,带领刘某、袁某等10余人在宿州市周边乡镇开设赌场,并亲自坐庄参赌,在赌场内高利放贷,以暴力、冲砸方式索要所输赌资,欺压参赌人员。为维护组织利益,提升强势地位和“黑道”名声,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范某某网罗了李某、朱某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开始在宿州市城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非法高利放贷,强行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向他人讨债或帮助他人讨债。“以黑护赌”、“以赌养黑”,攫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2006年至2015年,范某某先后在宿州市内及周边乡镇等地长期开设赌场,带领并安排其手下人员在赌场内“抽水”、“放爪子”、望风及接送参赌人员等,非法获利2700余万元。

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余某及其组织成员利用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同时又有内部“规矩”和经济后盾作为保障,多年来在宿州市城区大肆进行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对群众形成了精神强制,使其产生畏惧心理,很多受到侵害的群众不敢反抗,不敢报案。该犯罪组织多年来共疯狂作案30余起,致4人轻伤,10人轻微伤,另有多名受害群众未做伤情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范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范某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除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对其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余某等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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