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庆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郭庆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六千元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四十三万四千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郭庆安,男,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六安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主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庆安在六安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招投标、设备采购、验收、付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非法收受郑某、董某、刘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庆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其他受贿事实,退缴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