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10月10日,宿州中院依法委托砀山县法院对上诉人毛某富等10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二审期间,宿州中院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采用法庭与看守所连线、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法院依法对毛某富等7名上诉人释明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和法律后果,并对控辩双方提交的10余份新证据逐一举证、质证,毛某富等7名上诉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毛某富、毛某顺、毛某磊、毛某顶、毛某晔、毛某斌等人以家族为纽带,伙同杜某、白某贤在砀山县砀城镇杨楼村、砀城镇北关、东关等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毛某富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等。鉴于7名上诉人具有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毛某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十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