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21年1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原涡阳县城西中心学校校长段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段峰犯受贿罪,被涡阳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段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一千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段峰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段峰,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大学文化,原涡阳县城西中心学校校长。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段峰在任涡阳县新兴中心校校长、城西中心校校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3.1万元,并向他人行贿人民币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段峰在任涡阳县新兴中心校校长、城西中心校校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3.1万元,并向他人行贿人民币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段峰为谋取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行为亦构成对行贿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段峰在受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在行贿罪中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