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霍山县人民法院消息,2月5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张某某,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旅行社原副经理黄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随案扣押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六安市公交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交车采购、公交车配件产品确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财物或“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计人民币102.5万元,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共同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未遂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以“合作”名义获取“利润”,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中部分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部分受贿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调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部分受贿未遂;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