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8月26日,据安徽法院网消息:近日,定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窝藏罪一案,并当庭依法判处高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初,被告人韦某某、高某商定盗窃停放在工地或路边的挖掘机、推土机油箱里的柴油,并约定所获赃款由二人平分,为了便于行动,2人还购买了三菱牌报废小汽车一辆专门用于偷油。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高某驾驶小汽车多次作案,共实施盗窃十起,盗窃柴油1790余升,价值人民币11635元。
在一次窃油过程中,被告人高某、韦某某被人发现,遂打电话通知好朋友张某某前来接应,张某某接到电话后明知高某、韦某某多次实施盗窃仍然租出租车去接韦某某、高某,帮助其逃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犯罪,案发后仍为其提供交通便利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全部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