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鸠江检察消息:2021年2月4日,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芜湖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40余名消防官兵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洪某与友人在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百味家宴”饭店聚餐。当晚22时左右,洪某酒后驾驶皖BA489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当晚洪某在警车上等候到医院抽取血样检验血液内酒精含量时,趁交警不备,逃离了现场。次日下午,洪志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上,公诉人认为,洪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也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危险。案发后,不仅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反而趁交警不备逃离现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进一步的检测,主观恶性较大。虽然其次日下午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理,建议法庭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同时,公诉人在庭上以洪某即将付出的代价为例,进行了普法教育。劝告他人“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
法院当庭采纳了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洪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