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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法院当庭宣判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原创 2021-02-03 08:4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阜南县人民法院获悉,2月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童某某、崔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童某某、崔某夫妇在禁渔期间,先后在淮河干流曹集段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捕鱼二十余次,每次下网由被告人童某某完成,收网时由被告人崔某协助共同完成。2020年9月18日凌晨,阜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在淮河阜南县曹集镇童光村段巡查时,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被告人崔某、童某某,并查获各种鱼获物46.7斤,扣押捕鱼工具渔船1条、三层框刺网6条、地笼(28×32cm,10m,衣网网目1cm)2条。经认定,认定涉案船只为“三无船舶”,渔具地笼为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渔获物是淮河土著品种;涉案作业区域为淮河阜阳段橄榄蛏蚌国家水产种资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属于淮河禁渔区范围。

根据阜阳市农村农业局发布相关禁捕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淮河阜阳段橄榄蛏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捕捞橄榄蛏蚌。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人童某某、崔某违反国家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崔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并结合司法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童某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保护水生态环境,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人人有责。下一步,阜南法院将坚决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为淮河流域生态环境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阜南县人民法院获悉,2月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童某某、崔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童某某、崔某夫妇在禁渔期间,先后在淮河干流曹集段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捕鱼二十余次,每次下网由被告人童某某完成,收网时由被告人崔某协助共同完成。2020年9月18日凌晨,阜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在淮河阜南县曹集镇童光村段巡查时,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被告人崔某、童某某,并查获各种鱼获物46.7斤,扣押捕鱼工具渔船1条、三层框刺网6条、地笼(28×32cm,10m,衣网网目1cm)2条。经认定,认定涉案船只为“三无船舶”,渔具地笼为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渔获物是淮河土著品种;涉案作业区域为淮河阜阳段橄榄蛏蚌国家水产种资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属于淮河禁渔区范围。

根据阜阳市农村农业局发布相关禁捕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淮河阜阳段橄榄蛏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捕捞橄榄蛏蚌。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人童某某、崔某违反国家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崔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并结合司法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童某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保护水生态环境,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人人有责。下一步,阜南法院将坚决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为淮河流域生态环境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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