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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被纳入信用“黑名单”

©原创 2020-12-24 16:41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12月23日,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9条,包含多项制度创新,比如在预防家暴方面,将建立预防阶段的报案回访制度;在家暴处置方面,多部门多单位将建立家庭暴力联合救助机制。

公安机关将建家庭暴力登记簿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家暴不是“家务事”。目前,全国不少省市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全国妇联也希望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推动出台《安徽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是完善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也为我省反家暴工作进一步提供法治保障。

据悉,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伤害方式,或者以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生活干扰方式,或者采取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等精神虐待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和人格等侵害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我省鼓励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发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文明和谐家庭关系,不得有任何家庭暴力行为。

建立预防阶段的报案回访制度,建立家庭暴力登记簿,对于找到执法、司法部门等求助案件,无论是否当场承认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当场解决,公安机关必须记录在案,公安机关72小时内实行电话、网络回访。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医疗干预的指导和培训,为受害人提供诊疗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为其保存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也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用人单位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建立家暴联合救助机制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至少一所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特别一提的是,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或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作出。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被纳入信用“黑名单”

就法律责任这方面来看,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威胁、打击报复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在当事人所在小区予以公告。被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降职处分。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被申请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惩戒人员名单。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求助不及时受理、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不及时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拒不执行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和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该组织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组织机构或者本组织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记者了解到,省司法厅已经全文发布《安徽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询公众意见。市民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 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349841572@qq.com。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22日。

彭继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汪艳 记者  钟虹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12月23日,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9条,包含多项制度创新,比如在预防家暴方面,将建立预防阶段的报案回访制度;在家暴处置方面,多部门多单位将建立家庭暴力联合救助机制。

公安机关将建家庭暴力登记簿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家暴不是“家务事”。目前,全国不少省市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全国妇联也希望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推动出台《安徽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是完善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也为我省反家暴工作进一步提供法治保障。

据悉,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伤害方式,或者以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生活干扰方式,或者采取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等精神虐待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和人格等侵害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我省鼓励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发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文明和谐家庭关系,不得有任何家庭暴力行为。

建立预防阶段的报案回访制度,建立家庭暴力登记簿,对于找到执法、司法部门等求助案件,无论是否当场承认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当场解决,公安机关必须记录在案,公安机关72小时内实行电话、网络回访。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医疗干预的指导和培训,为受害人提供诊疗救治,做好诊疗记录,为其保存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也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用人单位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建立家暴联合救助机制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至少一所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特别一提的是,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或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作出。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被纳入信用“黑名单”

就法律责任这方面来看,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威胁、打击报复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在当事人所在小区予以公告。被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降职处分。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被申请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惩戒人员名单。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求助不及时受理、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不及时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拒不执行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和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该组织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组织机构或者本组织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记者了解到,省司法厅已经全文发布《安徽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询公众意见。市民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 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349841572@qq.com。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22日。

彭继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汪艳 记者  钟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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