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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家暴起诉离婚后被多次威胁 怀远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创 2020-08-12 12:28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高院消息:为有效打击家庭暴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根据当事人孙某的申请,怀远县人民法院发出(2020)皖0321民保令1号人身保护令,依法保护孙某人身安全。

申请人孙某称,孙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现孙某起诉与周某离婚。起诉前,周某多次无故殴打孙某。2020年6月,因不堪忍受周某的家暴,孙某割腕自杀,后被他人发现救助。现孙某与周某已经分居,周某又多次威胁孙某,故孙某依法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签发保护令,禁止周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孙某及其亲属。

怀远县法院龙亢法庭经审查认为,孙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周某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周某骚扰、跟踪孙某。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高院消息:为有效打击家庭暴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根据当事人孙某的申请,怀远县人民法院发出(2020)皖0321民保令1号人身保护令,依法保护孙某人身安全。

申请人孙某称,孙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现孙某起诉与周某离婚。起诉前,周某多次无故殴打孙某。2020年6月,因不堪忍受周某的家暴,孙某割腕自杀,后被他人发现救助。现孙某与周某已经分居,周某又多次威胁孙某,故孙某依法向法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签发保护令,禁止周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孙某及其亲属。

怀远县法院龙亢法庭经审查认为,孙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周某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周某骚扰、跟踪孙某。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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