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马鞍山市一男子盗窃走一辆电动车进行藏匿,后准备取车销赃时,发现车辆竟然又被别人盗走了。后李某某被警方抓获。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1681元,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手推的方式,将被害人潘某停放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中心商厦楼下书报亭附近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681元),藏匿在花山区内。几日后李某某取车销赃时,发现该车又被他人盗走。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马鞍山市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退缴人民币16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