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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7年2个月!六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原创 2020-09-23 08:24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舒城县人民法院消息:9月22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余磊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分别判处十七年二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高鹏程2018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一般成员王娟、张文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均并处罚金。

8月11日至12日,舒城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等7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时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余磊在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广进久富小区经营“众鑫公司”对外放贷。2017年9月份,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合伙以“众鑫公司”名义对外放贷,其中,余磊一人出资10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宋天宇和汪卫每人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王娟和张文娟每人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非法收益。余磊、宋天宇和汪卫负责外勤,负责发展“客户”、“家访”、办理“借贷”手续、催要“欠款”;王娟和张文娟负责内勤,王娟负责财务、对外作为债权人、保管资金及借款资料;张文娟负责接待客户、打印借款资料等办公室工作。其间,余磊又吸收被告人高鹏程、胡健讨要“欠款”。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制造双倍支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金,以家访费、砍头息等套路与被害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伙同高鹏程、胡健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余磊为首要分子,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为重要成员,王娟、张文娟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为索要非法债务,使用殴打、侮辱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王娟为他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余磊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系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王娟、张文娟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系一般成员,应当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舒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舒城县人民法院消息:9月22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七名被告人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余磊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分别判处十七年二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高鹏程2018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与本次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一般成员王娟、张文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均并处罚金。

8月11日至12日,舒城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等7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时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余磊在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广进久富小区经营“众鑫公司”对外放贷。2017年9月份,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合伙以“众鑫公司”名义对外放贷,其中,余磊一人出资10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宋天宇和汪卫每人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王娟和张文娟每人出资5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非法收益。余磊、宋天宇和汪卫负责外勤,负责发展“客户”、“家访”、办理“借贷”手续、催要“欠款”;王娟和张文娟负责内勤,王娟负责财务、对外作为债权人、保管资金及借款资料;张文娟负责接待客户、打印借款资料等办公室工作。其间,余磊又吸收被告人高鹏程、胡健讨要“欠款”。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制造双倍支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金,以家访费、砍头息等套路与被害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伙同高鹏程、胡健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余磊为首要分子,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为重要成员,王娟、张文娟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王娟、张文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为索要非法债务,使用殴打、侮辱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王娟为他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余磊、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王娟、张文娟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余磊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宋天宇、汪卫、高鹏程、胡健系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王娟、张文娟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系一般成员,应当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舒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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