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太湖一95后男子查某某在今年4月的一个凌晨,意欲通过拉车门方式盗窃,却发现一辆车未拔车钥匙,遂将车辆开走准备售卖,但按着导航行驶,未能找到二手车行,在返程时,被民警抓获。日前,太湖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查某某来到太湖县经济开发区某服饰公司附近,欲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未锁车辆内财物,查某某发现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某服饰公司附近停车场的皖H×××××号白色大众牌途观汽车车门未锁,准备盗窃车内财物。在盗窃过程中查某某发现该车钥匙未拔,随即开走该车。因害怕被查,查某某开车时配戴口罩,放下遮阳板,并通过车载导航搜索到宿松县“某二手车行”,欲将该车出售。根据车载导航到达目的地后,因未找到该二手车行,即准备返回太湖县,在途经宿松县213省道时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案发后,查某某盗窃的汽车已被太湖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4月28日,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某某盗窃的汽车价值129040元。同年7月22日,被害人朱某出具谅解书,对查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