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9月2日,据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8月27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程某甲、郑某乙诈骗、盗窃、被告人沈某丙诈骗一案。法庭对被告人程某甲、郑某乙犯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沈某丙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郑某乙、沈某丙商量好以程某甲过户汽车给被害人汤某某需要走贷款流程为由,骗取汤某某办理贷款,由沈某丙介绍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员并收取百分之十一的好处费,将汤某某带到龙山路一家手机店,由业务员操作贷款30000元,后汤某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程某甲,程某甲从柜台取款30000元,分给沈某丙3300元,剩余与郑某乙平分。
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程某甲、郑某乙发现被害人汤某某的支付宝芝麻分很高,以整理汤某某手机大数据为由,骗取汤某某办理贷款,沈某丙找到微信名为“面包”的朋友操作贷款,并提出贷款数额与程某甲、郑某乙平分,后三人带领汤某某在开发区一写字楼办理贷款1000元,钱款被“面包”拿走。
2019年4月3日凌晨,在安庆市迎江区汉高酒店客房,被告人郑某乙趁被害人汤某某熟睡之际,拿到汤某某手机,利用提前获知的支付宝密码从汤某某的花呗内借款30000元至汤某某邮政银行卡内,由程某甲拿汤某某的邮政银行卡在ATM机取款20000元,并通过转账的方式转走9000元,所得29000元与郑某乙平分。
案发后,程某甲、郑某乙家属、沈某丙退赔了被害人汤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汤某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郑某乙、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汽车过户需走贷款流程、整理手机大数据的事实,由被告人沈某丙介绍贷款公司业务员,骗取汤某某贷款共计3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甲伙同郑某乙,在汤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其手机支付宝密码,盗取其支付宝借呗2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各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程某甲、郑某乙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程某甲、郑某乙在诈骗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丙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郑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退赔了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汤某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程某甲、郑某乙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沈某丙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提出的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