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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非法拘禁逼人签借条 虚假诉讼侵占他人债权获刑

©原创 2020-08-14 12:23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三名男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借款人,并强迫其签下多张借条,再以虚假诉讼侵占他人债权。记者今天从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0万,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1千,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4年1月29日,浙江人沈某经他人担保向王某借款30万元,借款一个月,口头约定月息5分。2014年2月至2016年10月,沈某分三次还给王某14.5万元,不再继续还款,王某多次索要未果。

2017年10月11日上午10时许,因王某事先得知沈某要到寿县新桥法庭登记债权,为索要债务,便带着刘某从合肥到新桥法庭堵截沈某。遇到沈某后,两人将沈某拉到王某车上,从炎刘新桥法庭带至合肥王某的办公室,由刘某看着,不让其离开。王某安排公司会计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出沈某还应归还本息500多万元,并扬言把沈某交给社会上人处理,逼迫其当场还债。

沈某从朋友处转账借款还给王某6万元后,王某仍不放沈某离开,迫使沈某同意其扣划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130万元债权。为不让沈某离开,王某安排刘某将其控制在宾馆房间内。次日上午8时许,王某与李某又一起将沈某从合肥公司带至寿县炎刘镇一家宾馆房间内,安排沈某写下借李某70万元借款和60万元利息的虚假欠条后,李某及其代理律师与沈某签订了虚假还款协议、委托支付函等转移债权所需的一切手续,直至下午1时许,沈某才脱离王某的控制。

2017年10月16日,王某以李某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据虚假的借条、还款协议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和民事调解书,用沈某在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130万元债权清偿李某虚假借款本息。2018年11月21日,法院将执行裁定提取的沈某在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131.54万元(含执行费1.54万元)中的130万元支付给李某。王某共获取沈某150.5万元现金。从2014年1月29日沈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起,至2018年11月21日法院将130万元执行款支付给李某止,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5分计算,沈某应付给王某的本息合计116.55万元,超出应还债务33.9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索取债务,与刘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借机向被害人索取远远高出债务的钱款,后通过李某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非法获取被害人33.95万元现金,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且属情节严重。

严翠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三名男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借款人,并强迫其签下多张借条,再以虚假诉讼侵占他人债权。记者今天从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0万,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1千,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4年1月29日,浙江人沈某经他人担保向王某借款30万元,借款一个月,口头约定月息5分。2014年2月至2016年10月,沈某分三次还给王某14.5万元,不再继续还款,王某多次索要未果。

2017年10月11日上午10时许,因王某事先得知沈某要到寿县新桥法庭登记债权,为索要债务,便带着刘某从合肥到新桥法庭堵截沈某。遇到沈某后,两人将沈某拉到王某车上,从炎刘新桥法庭带至合肥王某的办公室,由刘某看着,不让其离开。王某安排公司会计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出沈某还应归还本息500多万元,并扬言把沈某交给社会上人处理,逼迫其当场还债。

沈某从朋友处转账借款还给王某6万元后,王某仍不放沈某离开,迫使沈某同意其扣划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130万元债权。为不让沈某离开,王某安排刘某将其控制在宾馆房间内。次日上午8时许,王某与李某又一起将沈某从合肥公司带至寿县炎刘镇一家宾馆房间内,安排沈某写下借李某70万元借款和60万元利息的虚假欠条后,李某及其代理律师与沈某签订了虚假还款协议、委托支付函等转移债权所需的一切手续,直至下午1时许,沈某才脱离王某的控制。

2017年10月16日,王某以李某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据虚假的借条、还款协议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和民事调解书,用沈某在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130万元债权清偿李某虚假借款本息。2018年11月21日,法院将执行裁定提取的沈某在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131.54万元(含执行费1.54万元)中的130万元支付给李某。王某共获取沈某150.5万元现金。从2014年1月29日沈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起,至2018年11月21日法院将130万元执行款支付给李某止,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5分计算,沈某应付给王某的本息合计116.55万元,超出应还债务33.9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索取债务,与刘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借机向被害人索取远远高出债务的钱款,后通过李某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非法获取被害人33.95万元现金,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且属情节严重。

严翠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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