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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化名)与舒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案入选最高检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原创 2020-08-12 09:46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检察消息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编写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助力脱贫攻坚三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参考借鉴。其中,安徽李某(化名)与舒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行政裁判执行依职权监督案入选。

安徽李某(化名)与舒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

行政裁判执行依职权监督案

——监督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公开五保户信息,筑牢社会保障兜底底线

【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一村民李某享有政府低保和残疾补助,李某认为其母亲持有视力一级残废证,也应纳入低保,但未获舒城县民政局批准。因舒城县民政局一直未公开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名单,李某对名单的真实性存在怀疑,自2013年开始,向舒城县民政局申请公开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五保户名单,舒城县民政局一直未予答复。2016年9月28日,李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舒城县民政局申请公开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五保户名单,舒城县民政局收到后未作答复。

李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城县民政局公开相关名单。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皖15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舒城县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作出答复。

后经二审、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舒城县民政局未实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舒城县民政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书,舒城县民政局于3月13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公开了相关名单,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结案。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与舒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发现,舒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遂将该案交办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1.法院执行结案存在违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中,李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舒城县民政局公开相关名单,(2017)皖15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舒城县民政局对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即舒城县民政局需对李某申请公开相关名单进行答复,而舒城县民政局只公开了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名单,未公开五保户名单,亦未做出相应答复。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完毕,舒城县人民法院即执行结案,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2.舒城县民政局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该条例已于2019年4月3日被修订,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舒城县民政局具有社会救济、核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责,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核准确定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名单不仅涉及到已被确定为低保户、五保户人员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已申请但未获批准人员的切身利益,舒城县民政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予以当场答复或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舒城县民政局对李某申请事项负有答复义务,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舒城县民政局仍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19年12月30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舒城县人民法院发出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及时对本案未执行部分依法执行。舒城县人民法院回复立即联系县民政局相关人员,督促其依法执行(2017)皖15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同时,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舒城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就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给予答复,并依法2010年至2013年五保户名单。舒城县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表示尽快研究落实。

2019年12月31日,舒城县民政局派员前往李某所在村,落实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该乡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2010年至2013年“五保”不公开一事,安排财政、民政工作人员将2010年至2013年“五保”财政打卡清册调出,在村委会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邀请李某现场进行查看,征询意见。在村委会办公室,民政工作人员就李某关心的其母亲是否符合低保户的纳入标准问题进行了答复和解释,如其母亲符合标准,应当为其依法办理申请;如不符合标准,亦不能因其诉讼、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而违法纳入。李某当场表示非常满意。

【指导意义】

“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是社会保障兜底扶贫的基本原则,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低保户、五保户是社会保障兜底扶贫的主要对象。“五保”“低保”事关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相关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作用。本案中,李某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所在村的低保户、五保户名单,既是涉及其切身利益,亦是对政策性保障工作的一种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监督法院将判决结果执行到位,督促行政机关将“五保”信息公开到位,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行政,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增强帮扶贫困群众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为筑牢社会保障兜底底线提供司法保障。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检察消息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编写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助力脱贫攻坚三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参考借鉴。其中,安徽李某(化名)与舒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行政裁判执行依职权监督案入选。

安徽李某(化名)与舒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

行政裁判执行依职权监督案

——监督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公开五保户信息,筑牢社会保障兜底底线

【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一村民李某享有政府低保和残疾补助,李某认为其母亲持有视力一级残废证,也应纳入低保,但未获舒城县民政局批准。因舒城县民政局一直未公开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名单,李某对名单的真实性存在怀疑,自2013年开始,向舒城县民政局申请公开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五保户名单,舒城县民政局一直未予答复。2016年9月28日,李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舒城县民政局申请公开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五保户名单,舒城县民政局收到后未作答复。

李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城县民政局公开相关名单。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皖15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舒城县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作出答复。

后经二审、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舒城县民政局未实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舒城县民政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文书,舒城县民政局于3月13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公开了相关名单,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结案。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与舒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发现,舒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遂将该案交办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1.法院执行结案存在违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中,李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舒城县民政局公开相关名单,(2017)皖15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舒城县民政局对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即舒城县民政局需对李某申请公开相关名单进行答复,而舒城县民政局只公开了2010年至2013年低保户名单,未公开五保户名单,亦未做出相应答复。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完全履行完毕,舒城县人民法院即执行结案,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2.舒城县民政局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该条例已于2019年4月3日被修订,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舒城县民政局具有社会救济、核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责,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核准确定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名单不仅涉及到已被确定为低保户、五保户人员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已申请但未获批准人员的切身利益,舒城县民政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予以当场答复或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舒城县民政局对李某申请事项负有答复义务,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舒城县民政局仍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19年12月30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舒城县人民法院发出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及时对本案未执行部分依法执行。舒城县人民法院回复立即联系县民政局相关人员,督促其依法执行(2017)皖1523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同时,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舒城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就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给予答复,并依法2010年至2013年五保户名单。舒城县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表示尽快研究落实。

2019年12月31日,舒城县民政局派员前往李某所在村,落实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该乡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2010年至2013年“五保”不公开一事,安排财政、民政工作人员将2010年至2013年“五保”财政打卡清册调出,在村委会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邀请李某现场进行查看,征询意见。在村委会办公室,民政工作人员就李某关心的其母亲是否符合低保户的纳入标准问题进行了答复和解释,如其母亲符合标准,应当为其依法办理申请;如不符合标准,亦不能因其诉讼、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而违法纳入。李某当场表示非常满意。

【指导意义】

“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是社会保障兜底扶贫的基本原则,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低保户、五保户是社会保障兜底扶贫的主要对象。“五保”“低保”事关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相关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作用。本案中,李某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所在村的低保户、五保户名单,既是涉及其切身利益,亦是对政策性保障工作的一种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监督法院将判决结果执行到位,督促行政机关将“五保”信息公开到位,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行政,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增强帮扶贫困群众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为筑牢社会保障兜底底线提供司法保障。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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