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刘女士想为自己的小孩买一份健康险,向正在保险公司上班的朋友王先生咨询。由于刘女士工作繁忙,表示直接签字就行,不需王先生上门讲解保险的相关内容。
王先生表示可以帮忙推荐,但是否投保需要刘女士自行决定,同时询问了刘女士对保障的需求。
次日,王先生将精心挑选好的险种方案,依据险种条款向刘女士详细说明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交费年期、保额、保费、犹豫期等权益,建议刘女士好好阅读保险条款后再做决定。几天后刘女士告知王先生,表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又询问了几个不解的问题后,确定险种符合自身需求,并决定购买。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向消费者提供格式条款,保险销售人员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了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风险提示】
1.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所要投保险种的重要内容,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保险销售人员介绍完合同内容后,消费者还要结合自身保障需求谨慎选择,通过认真阅读、研究保险条款,了解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后再决定是否投保。
2.消费者如果对投保的保险产品及在后续服务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保险销售人员了解,或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进行咨询,保障自身知情权。
供稿:平安产险安徽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