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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公布9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04-20 09:40   颍州晚报

颍州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阜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的案件。近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查办的第一批9起典型案例。

案例1:李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案

今年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营运的出租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李某营运的皖KT0×××出租汽车所使用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在传感器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之间,安装红色塑料盒和计价器干扰器(遥控器接收装置和遥控器)。

经查,当事人李某在营运的皖KT0×××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传感器之间的线路上安装了红色塑料盒和遥控器,每按一次遥控器上按键,就能人为增加计价器显示的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6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水产经营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标梭子蟹案

2022年9月14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某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梭子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不合格梭子蟹是当事人从当地批发市场购进,现已售完,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9月22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有限公司经营的“丰乐肥业”牌高塔复合肥实施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检批次复合肥磷元素单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颍东区某农资服务中心购进该批次复合肥10吨,货值金额26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10月18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3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未使用的锅炉涉嫌超期未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8月,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未使用的锅炉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6月,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3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并对超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申请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朱某某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9月14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接移交线索:2021年8月份起,当事人朱某某通过刷单平台领取刷单任务,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按照“提供虚拟购买、虚假评论、商家发送空包、礼包单”等方式进行刷单,并获取佣金和平台奖励。界首市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1年8月份起,当事人朱某某开始在淘宝进行刷单,至2022年7月份停止刷单。刷单的主要流程如下,当事人自行通过各刷单平台——六六网、聚能环、老院子(大掌柜)、诚信网、聚宝柜、玖零后、优单客、幽幽谷、好奇猫、精英、三叶草、大麦、旺卖家、常青藤(新)、聚财猫、淘淘乐、双子星领取刷单任务,按照任务说明进行刷单,在未收到实际购买商品的情况下,按照刷单平台商家指定的评价内容进行好评,在完成刷单流程后获取佣金和平台奖励。刷单交易和评价属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朱某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某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10月10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部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40只检验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已充装销售72只,现存168只。颍上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寿县万安液化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其为当事人检验气瓶240只,当事人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对其中72只气瓶进行充装并销售。另调查发现,当事人还对6只非本单位气瓶进行了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某生活购物超市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

2022年12月27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生活购物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贴有“温馨提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字样的告示。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上述告示已有两周的时间,属于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活购物超市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某大药房销售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9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某大药房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退热药品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的价格。

经查,当事人近期最后一次购进对乙酰氨基酚的价格为5.78元/盒,布洛芬缓释胶囊的价格为18.3元/盒,布洛芬混悬液的价格为50元/瓶。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对乙酰氨基酚2022年12月19日的销售价为19元/盒,2022年12月20日的销售价为22元/盒;布洛芬缓释胶囊2022年12月5日-12月9日的销售价为27元/盒,2022年12月11日的销售价为35元/盒,2022年12月12日起的销售价为42元/盒,2022年12月13日的销售价为75元/盒;布洛芬混悬液销售价分别为69元、75元、89元不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药房销售有限公司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某烟酒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今年1月4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依法对某烟酒门市部存放的白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专家级12年文王贡酒111件;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文王贡酒人生系列不惑白酒47件;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专家级8年文王贡酒76件;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年有余文王贡酒200件;标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年型口子窖白酒46件;标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年型口子窖白酒107件。后经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以上白酒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于今年1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和7月从某送货人员处购进上述白酒620箱,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进货发票、联系方式及相关凭证,货值金额251900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涉嫌构成犯罪,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于今年1月31日决定立案。

(记者 牛桂芹 通讯员 丁建斌)

颍州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阜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的案件。近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查办的第一批9起典型案例。

案例1:李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案

今年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营运的出租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李某营运的皖KT0×××出租汽车所使用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在传感器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之间,安装红色塑料盒和计价器干扰器(遥控器接收装置和遥控器)。

经查,当事人李某在营运的皖KT0×××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和传感器之间的线路上安装了红色塑料盒和遥控器,每按一次遥控器上按键,就能人为增加计价器显示的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6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水产经营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标梭子蟹案

2022年9月14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某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梭子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不合格梭子蟹是当事人从当地批发市场购进,现已售完,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9月22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有限公司经营的“丰乐肥业”牌高塔复合肥实施抽样检验。经检验,被抽检批次复合肥磷元素单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颍东区某农资服务中心购进该批次复合肥10吨,货值金额26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10月18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3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未使用的锅炉涉嫌超期未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8月,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未使用的锅炉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6月,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3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并对超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申请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朱某某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9月14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接移交线索:2021年8月份起,当事人朱某某通过刷单平台领取刷单任务,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按照“提供虚拟购买、虚假评论、商家发送空包、礼包单”等方式进行刷单,并获取佣金和平台奖励。界首市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1年8月份起,当事人朱某某开始在淘宝进行刷单,至2022年7月份停止刷单。刷单的主要流程如下,当事人自行通过各刷单平台——六六网、聚能环、老院子(大掌柜)、诚信网、聚宝柜、玖零后、优单客、幽幽谷、好奇猫、精英、三叶草、大麦、旺卖家、常青藤(新)、聚财猫、淘淘乐、双子星领取刷单任务,按照任务说明进行刷单,在未收到实际购买商品的情况下,按照刷单平台商家指定的评价内容进行好评,在完成刷单流程后获取佣金和平台奖励。刷单交易和评价属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朱某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某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10月10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部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40只检验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已充装销售72只,现存168只。颍上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寿县万安液化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其为当事人检验气瓶240只,当事人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对其中72只气瓶进行充装并销售。另调查发现,当事人还对6只非本单位气瓶进行了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某生活购物超市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

2022年12月27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生活购物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贴有“温馨提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字样的告示。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上述告示已有两周的时间,属于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活购物超市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某大药房销售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9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某大药房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部分退热药品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的价格。

经查,当事人近期最后一次购进对乙酰氨基酚的价格为5.78元/盒,布洛芬缓释胶囊的价格为18.3元/盒,布洛芬混悬液的价格为50元/瓶。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对乙酰氨基酚2022年12月19日的销售价为19元/盒,2022年12月20日的销售价为22元/盒;布洛芬缓释胶囊2022年12月5日-12月9日的销售价为27元/盒,2022年12月11日的销售价为35元/盒,2022年12月12日起的销售价为42元/盒,2022年12月13日的销售价为75元/盒;布洛芬混悬液销售价分别为69元、75元、89元不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大药房销售有限公司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某烟酒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今年1月4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依法对某烟酒门市部存放的白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专家级12年文王贡酒111件;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文王贡酒人生系列不惑白酒47件;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专家级8年文王贡酒76件;标注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年有余文王贡酒200件;标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年型口子窖白酒46件;标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年型口子窖白酒107件。后经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以上白酒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白酒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于今年1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和7月从某送货人员处购进上述白酒620箱,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进货发票、联系方式及相关凭证,货值金额251900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涉嫌构成犯罪,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于今年1月31日决定立案。

(记者 牛桂芹 通讯员 丁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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