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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原创 2022-11-21 13:02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21日消息,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销售劣质柴油与未经认证电动三轮车、违规提供气瓶充装服务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谷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案

2022年5月10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谷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婴幼儿鳕鱼球”(生产日期:2021年8月1日),检验项目中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复检机构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婴幼儿鳕鱼球”340罐,销售300罐,召回240罐,货值金额3520元,违法所得33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把婴幼儿食品质量监管关,提高婴幼儿食品抽检频次和覆盖面,重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婴幼儿食品的行为,为婴幼儿的茁壮成长保驾护航。

二、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露水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案

2022年6月21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露水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3月28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六安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当事人注册的“滋补强身养生店”店铺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药品行为,要求相关部门查处。2022年3月29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以每颗1.25元的价格购进400颗无标签的大蜜丸,于2022年2月24日在拼多多网站注册“滋补强身养生店”后在网上销售。执法人员随后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检样品检出西地那非1.00×104 mg/kg。当事人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惩重处,严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濉溪沱河路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2年5月24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濉溪沱河路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被抽检样品“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加油站人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晚间在站内卸载汽油后,因操作失误未将回接软管内剩余汽油清除干净便直接使用该回接软管卸载柴油,致使案涉柴油混合部分汽油,从而导致该批次柴油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添加不合格成品油,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带来车辆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不合格汽、柴油燃烧中产生的尾气含氮氧化物等多种废气,造成大气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9月7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2年8月19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摸排检查中发现,谭某某经营的卤菜摊销售的卤菜涉嫌非法添加含有罂粟壳物质。弋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摊位及加工场所开展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烤鸭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样品中那可丁、吗啡、罂粟碱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自家住宅中加工卤菜,自2022年8月中旬起在卤制过程中添加含有违禁成分的调味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不法商家在烤鸭过程中添加非法物质以增加烤鸭的香味和口感,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从重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2年9月22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检疫验猪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5.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0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发现谢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从王某某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出售给消费者,从中赚取差价并获利,遂立案调查。经查证,在2021年7月-8月期间,谢某某未办理工商登记,从王某某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4675.71公斤,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0.29万元,违法所得4675.71元。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王某某及其涉及的其他17户经营者,池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依法另案处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通过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系列窝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全链条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夯实了人民群众“米袋子”和“菜篮子”的安全防线。

六、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老章小吃店经营铝残留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0日,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将绩溪县老章小吃店经营铝残留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7月1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绩溪县老章小吃店自制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的油条为2022年7月11日当天由当事人自己加工制作,抽检样品油条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783”,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绩溪县公安局,并抄送绩溪县检察院。

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沉积在肝脏、肾脏、大脑等部位,对骨骼和大脑造成一定的损伤。当事人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该案的查处,有力净化了当地早点经营市场,起到了查处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

七、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陶厂爱玛电动车专卖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

2022年10月10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陶厂爱玛电动车专卖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含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陶厂中队移交的电动三轮车(车辆识别代码:MR2205-2613,制造年月:2022年6月7日,制造企业:平板)一辆,上述车辆系陶厂爱玛电动车专卖店(经营人:胡某某)销售给谢某某的。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1日对陶厂爱玛电动车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不能提供上述电动三轮车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及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八、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宝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2年3月19日,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长市宝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充装气瓶4只、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天长市宝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经查,当事人天长市宝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从南京某公司以5500元/吨的价格购进液化石油气3吨,于2022年1月22日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购进的液化石油气共计销售了0.41吨,销售价格5860元/吨,违法所得146.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该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防患于未然。

编辑 彭玲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21日消息,2022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销售劣质柴油与未经认证电动三轮车、违规提供气瓶充装服务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谷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案

2022年5月10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谷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婴幼儿鳕鱼球”(生产日期:2021年8月1日),检验项目中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复检机构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婴幼儿鳕鱼球”340罐,销售300罐,召回240罐,货值金额3520元,违法所得33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把婴幼儿食品质量监管关,提高婴幼儿食品抽检频次和覆盖面,重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婴幼儿食品的行为,为婴幼儿的茁壮成长保驾护航。

二、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露水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案

2022年6月21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露水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3月28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六安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当事人注册的“滋补强身养生店”店铺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药品行为,要求相关部门查处。2022年3月29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以每颗1.25元的价格购进400颗无标签的大蜜丸,于2022年2月24日在拼多多网站注册“滋补强身养生店”后在网上销售。执法人员随后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检样品检出西地那非1.00×104 mg/kg。当事人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惩重处,严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濉溪沱河路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2年5月24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濉溪沱河路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被抽检样品“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加油站人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晚间在站内卸载汽油后,因操作失误未将回接软管内剩余汽油清除干净便直接使用该回接软管卸载柴油,致使案涉柴油混合部分汽油,从而导致该批次柴油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添加不合格成品油,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带来车辆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不合格汽、柴油燃烧中产生的尾气含氮氧化物等多种废气,造成大气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9月7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2年8月19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摸排检查中发现,谭某某经营的卤菜摊销售的卤菜涉嫌非法添加含有罂粟壳物质。弋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摊位及加工场所开展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烤鸭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样品中那可丁、吗啡、罂粟碱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自家住宅中加工卤菜,自2022年8月中旬起在卤制过程中添加含有违禁成分的调味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不法商家在烤鸭过程中添加非法物质以增加烤鸭的香味和口感,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从重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2年9月22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检疫验猪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5.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0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发现谢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从王某某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出售给消费者,从中赚取差价并获利,遂立案调查。经查证,在2021年7月-8月期间,谢某某未办理工商登记,从王某某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4675.71公斤,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0.29万元,违法所得4675.71元。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王某某及其涉及的其他17户经营者,池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依法另案处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通过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系列窝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全链条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夯实了人民群众“米袋子”和“菜篮子”的安全防线。

六、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老章小吃店经营铝残留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0日,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将绩溪县老章小吃店经营铝残留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7月11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绩溪县老章小吃店自制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的油条为2022年7月11日当天由当事人自己加工制作,抽检样品油条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m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783”,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绩溪县公安局,并抄送绩溪县检察院。

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沉积在肝脏、肾脏、大脑等部位,对骨骼和大脑造成一定的损伤。当事人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该案的查处,有力净化了当地早点经营市场,起到了查处一件、震慑一片的效果。

七、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陶厂爱玛电动车专卖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

2022年10月10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陶厂爱玛电动车专卖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含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陶厂中队移交的电动三轮车(车辆识别代码:MR2205-2613,制造年月:2022年6月7日,制造企业:平板)一辆,上述车辆系陶厂爱玛电动车专卖店(经营人:胡某某)销售给谢某某的。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1日对陶厂爱玛电动车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不能提供上述电动三轮车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及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八、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宝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2年3月19日,滁州市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长市宝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充装气瓶4只、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天长市宝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经查,当事人天长市宝通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从南京某公司以5500元/吨的价格购进液化石油气3吨,于2022年1月22日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购进的液化石油气共计销售了0.41吨,销售价格5860元/吨,违法所得146.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该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防患于未然。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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