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出险未按定损单更换配件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5月23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陈女士的投诉,反映其于3月1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将车辆送往六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3月18日保险公司按照定损清单向该公司支付21700元费用,但陈女士核对结算单和定损单时发现该公司并未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清单更换配件,有2个定损清单上的配件未予更换。陈女士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补偿投诉人2700元损失。
[警示意义]《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应按照车辆实际损失予以定损,汽车维修公司应遵守约定,按照定损清单进行维修,如对定损单有异议,也应事先与车主及保险公司沟通并得到认可,否则构成违约。该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未成年人疤痕修复无效拒退款支持诉讼案
[案例简介]2021年9月15日,消费者汪女士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2020年7月29日与六安市金安区某美容中心签订合同,为其孩子做脚部“疤痕修复”。服务合同上约定“签约修复,无效退款",费用为3.8万元。接受修复服务一年后,汪女士发现孩子脚上的疤痕修复无效,遂要求全额退款。2021年9月24日,六安市消保委组织汪女士与该商家进行现场调解,但商家仅退款1.82万元,剩余1.98万元拒绝退回。在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六安市消保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消保委的“支持诉讼”公益性职责,支持汪女士对该商家等侵权人损害其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3月,汪女士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剩余费用1.98万元。六安市消保委积极为汪女士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法院对消保委调解的有关事实情况予以采信。5月13日,该案宣判,判决结果为:被告方退还原告剩余款1.98万元。被告方履行法院的判决,市消保委支持消费者依法诉讼案获胜诉。
[警示意义]《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汪女士与某美容中心签约修复其子的脚部疤痕,约定无效退款,该商家为其子提供的疤痕修复服务失败,应退款。同时,消费者要注意分辨日常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区别,避免落入消费误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三、美容美发店养生服务致伤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7月14日,六安市消保委接到冯先生的投诉,称其母亲李女士7月12日在六安市某美容美发店接受拔火罐服务,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够专业规范,导致李女士背部被烧伤,出现多处水泡,经医院诊断为二级烧伤。冯先生要求商家承担造成母亲身体损害的侵权责任。经调解,商家赔偿李女士10000元。
[警示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李女士的烧伤是由该店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店员在履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侵害消费者的人身权,应该由该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女士相应的损失。
四、装饰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5月30日,六安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市消调委)接到王先生的投诉,称其2021年9月从某瓷砖批发部购买墙砖、背胶和粘合剂等装饰材料,交由某装修公司工人进行贴装。2022年3月,王先生发现家里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的墙砖大面积空毂、掉落。王先生要求装修公司及某瓷砖批发部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经调解,该瓷砖批发部及三家材料供应商共同补偿王先生11000元,装修公司免费提供墙砖二次贴装服务。
[警示意义]《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墙砖不到一年时间大面积脱落,可能是由于墙砖、背胶和粘合剂等装饰材料质量问题或是贴砖操作不规范造成。本案调解结果为: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涉案几方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情况下,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销售样品计算机未告知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8月8日,六安市消保委接到张女士的投诉,称其当天中午从市区某电脑经营部购买了一台品牌笔记本电脑,花费7900元。回家后,她发现这台笔记本电脑在销售前存在开启88次、累计160小时的使用记录,且电池的“健康度”只有97.16%。张女士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遭拒。市消保委通过调查确认此电脑到店后一直作为展示机,并未销售或维修。经调解,商家为张女士办理退机退款并补偿3000元。
[警示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当对产品的性能、等级、生产日期、售后服务、退换条件等内容进行充分告知,不得刻意隐瞒对消费行为或产品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本案中,该电脑经营部未全面告知消费者电脑曾经作过展示机的重要信息,而这一重要信息可能会对价格产生重要影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因此,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六、汽车维修服务致损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3月30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黄先生的投诉,称其3月20日前往裕安区某汽修店更换其车辆的分动箱齿轮油及其他配件。因商家更换的齿轮油不是规定型号,导致车辆分动箱损坏,黄先生要求该汽修店予以赔偿。经调解,汽修店赔偿黄先生3000元。
[警示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因汽修店原因造成消费者车辆损坏,该汽修店应依法予以赔偿。
七、校外培训机构停止服务退费案
[案例简介]2022年2月,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8名消费者集体投诉,反映叶集区某公司因停课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校外培训服务,公司负责人曾承诺退还的相关费用一直未兑现。叶集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详细调查,并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联系某公司负责人组织调解。最终,8名消费者成功收到该公司退还的课程费共计21376元。
[警示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该公司中断培训服务,合同履行不能,构成根本违约,应退回预收的培训费。
八、预定酒店婚宴服务单方违约案
[案例简介]2022年1月22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汪先生的投诉,称其2021年8月份在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大酒店缴纳5000元定金预定2022年2月10日的婚宴宴席,之后,酒店通知因单方面原因无法按期向投诉人提供预定的宴会厅。投诉人认为酒店擅自违约导致自己不能如期举办婚庆仪式,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该酒店退还汪先生定金5000元,并赔偿12000元。
[警示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该酒店不能按期提供婚宴服务,违约在先。消费者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酒店应赔偿汪先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九、中央空调售后服务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8月,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刘先生投诉,称其2021年4月在一家电城购买一台某品牌的中央空调,6月中旬空调损坏,售后多次维修仍未修复,刘先生要求退货,位于霍邱县城关镇的某品牌中央空调售后服务部同意退货,但双方就拆机造成的房屋吊顶损坏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经多次调解,某中央空调厂家免费给刘先生更换一套配置更高的中央空调,并补偿9600元,更换后的中央空调“三包”有效期重新计算。
[警示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是因电器三包服务引起的赔偿纠纷,因电器故障原因,售后服务在维修、换机过程中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坏,应由电器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商品价签标示引误解维权案
[案例简介]2022年6月26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王女士的投诉,称其当日在市区某广场3楼零食柜台购买芒果干,标价显示13.8元,王女士以为是13.8元/斤就装了一些,称重后王女士与售货员确认价款,售货员没有明确告知,扫码付款后才发现被收取了216元,王女士觉得价钱较高,向商家提出质疑,商家才告知标的是每两的单价,仔细查看王女士才发现价签显示内容为13.8元/50g,且“50g”字样很小,不仔细看根本不会注意到。王女士要求商家予以退货并改变标价方式。经调解,商家为王女士退货退款。裕安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该零食柜台明确清晰标示商品单价,并在消费者付款前向其确认收款金额。
[警示意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价签标示内容还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零食柜台价签上的标注是13.8元/50g,按消费者平时的消费习惯和日常消费理念,通常以“××元/500g”计价单位标价出售商品,改为以50g为计价单位,出现“价格数字标示大、计价单位标示小”的现象,消费者容易忽略计价单位,造成理解上误判,从而引发消费纠纷。遇到上述情况,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可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