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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征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意见,定制化个性化服务交房后另行约定

©原创 2022-05-30 17:00

安徽网楼市频道  大皖新闻讯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5月30日至6月30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业委会主任离任需审计

《意见稿》规定 ,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协调运行机制。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召开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的社区党组织、纪检监察、公安、物业管理、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核。

实行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中共党员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年应当向社区党组织述职,离任需经济责任审计。

实行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机制

《意见稿》规定,住宅小区实行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机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

物业服务企业未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挪用公共收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资金二倍以下的罚款。

禁止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意见稿》规定,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纳入选聘条件。业主大会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

(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四)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

(五)违规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示一次物业服务费收支、代收的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



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方式,《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物业竣工验收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和交存标准向市、县(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交付前再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和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已代交的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不经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小区进行公告后直接申请使用:

(一)屋顶、外墙渗漏;

(二)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三)一个单元内所有电梯均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使用;

(四)消防设施严重损坏。

个性化服务交房后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方面,《意见稿》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合肥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合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供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定制化、个性化服务应当在物业交付后与业主另行约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对《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有两种方式进行反馈:

1、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宿州路252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邮编:230001;

2、通过电子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1577632040@qq.com。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购房依据。读者若前往现场,及产生购买等行为,请务必看清现场公示,并在签署各类法律文件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自行承担一切结果,认同大皖楼尚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安徽网楼市频道  大皖新闻讯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5月30日至6月30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业委会主任离任需审计

《意见稿》规定 ,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协调运行机制。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召开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的社区党组织、纪检监察、公安、物业管理、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核。

实行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中共党员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年应当向社区党组织述职,离任需经济责任审计。

实行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机制

《意见稿》规定,住宅小区实行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机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

物业服务企业未和居(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挪用公共收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资金二倍以下的罚款。

禁止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意见稿》规定,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制度。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纳入选聘条件。业主大会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

(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四)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

(五)违规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示一次物业服务费收支、代收的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



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方式,《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物业竣工验收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和交存标准向市、县(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交付前再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和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已代交的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不经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小区进行公告后直接申请使用:

(一)屋顶、外墙渗漏;

(二)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三)一个单元内所有电梯均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使用;

(四)消防设施严重损坏。

个性化服务交房后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方面,《意见稿》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合肥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合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供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定制化、个性化服务应当在物业交付后与业主另行约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对《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有两种方式进行反馈:

1、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宿州路252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邮编:230001;

2、通过电子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1577632040@qq.com。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购房依据。读者若前往现场,及产生购买等行为,请务必看清现场公示,并在签署各类法律文件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自行承担一切结果,认同大皖楼尚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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