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记者从滁州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滁州市高龄津贴审批发放工作将进一步规范。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是具有滁州市户籍,年满80周岁(计算到月,含当月)的老年人。滁州市区发放标准由市级确定,各县(市)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各县(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提标。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滁州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原件、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依托养老服务中心或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批表》,并签署审核人和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同时还应负责免费将申请人申请材料(户口本、储蓄存折)复印1份。乡镇(街道)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乡镇(街道)当月新增申请人的《审批表》、申请材料复印件(户口本、储蓄存析)、委托证明(非本人银行帐号需提供)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与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街道),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填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并于每月22日前前将《审批表》反馈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审批通过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归档留存。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对当月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将当月新增享受高龄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对有疑议的,需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另外,高龄津贴资金发放管理及其他事项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按照“动态管理、应享尽享、按月发放”的原则进行。对新审批通过人员要及时进行发放;对不符合发放条件(死亡、户口迁出)的要及时进行停发,并对相关多发资金予以追缴;对因年满90、100周岁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主动调整。
乡镇(街道)每月15日前将本地《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上报《汇总表》,结合当月新申请人员审批情况,形成本地《汇总表》(含当月新审批人员),于每月2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汇总表》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发放对象指定银行账户,并注明“高龄”。高龄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其中,南谯区、琅琊区、滁州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辖区的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园区)财政按5:5分担。其他县(市)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