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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发布森林禁火令 10月1日开始

©原创 2020-09-28 09:38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获悉,凤阳县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通告。进入秋季以来,草木日渐枯萎,森林火险等级升高,加之中秋节、国庆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全国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火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严禁入山人员携带火种进山。

(二)在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蜂、烧火驱兽、野炊、熏蛇鼠、吸烟及丢烟头。

(三)在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或禁火区边缘的坟场烧香、点烛、烧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农作物秸杆、烧木炭及炼山等。

(五)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林业、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护林联防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和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聋哑人、智障的特殊人员要指定专人监控。县森林防火重点乡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补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七、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禁火令引发森林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上述禁令的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森林火警电话为:公安局110;消防救援队119;县森防指值班电话0550-6713829。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获悉,凤阳县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通告。进入秋季以来,草木日渐枯萎,森林火险等级升高,加之中秋节、国庆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全国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火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严禁入山人员携带火种进山。

(二)在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蜂、烧火驱兽、野炊、熏蛇鼠、吸烟及丢烟头。

(三)在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或禁火区边缘的坟场烧香、点烛、烧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农作物秸杆、烧木炭及炼山等。

(五)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林业、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护林联防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和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聋哑人、智障的特殊人员要指定专人监控。县森林防火重点乡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补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七、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禁火令引发森林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上述禁令的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森林火警电话为:公安局110;消防救援队119;县森防指值班电话0550-67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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