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打击上窑山非法采石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4月17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集中对3起上窑山非法采石、收石案进行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8个月不等刑期,单处或并处罚金5000元至50000元。
2017年5月以来,孙某明知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上窑山在封山禁采期,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期、禁采区开采山石5100余吨,价值173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2017年6月以来,程某田、邹某、沈某高、孙某成、朱某杰明知是他人非法开采的山石,仍予贩卖、运送,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程某田贩运山石价值339545元,情节严重,邹某贩卖山石价值109600元,情节严重,沈某高运送山石价值25863元,孙某成运送山石价值17248元,朱某杰运送山石价值11340元,均应依法惩处。
2017年8月以来,杨某昌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矿,价值1952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2017年夏至2018年年初,朱某清明知是他人非法开采的山石,仍予以非法收购,价值83030元,魏某、常某宝、方某航、沈某方、易某明、马某杰明知是他人非法开采的山石,仍予以转移、代为销售,价值分别为30794元、22880元、25742元、11979元、12074.5元、1105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7年11月16日,易某明还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2017年11月份以来,沈某朝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期、禁采区开采山石,采石价值17.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2017年6月份以来,方某柱、方某胜、崔某明、孙某军、马某勇、荣某明知山石系非法开采而予以贩卖、转移,其中,方某柱贩卖山石价值11.8万元,情节严重;方某胜贩卖山石价值3.7万元;崔某明转移山石价值2.9万元;孙某军转移山石价值1.6万元;马某勇转移山石价值9千元;荣某转移山石价值7千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介绍,该批案件的集中宣判,对上窑山非法采石犯罪形成了有力威慑,彰显了大通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坚定决心。
陈慧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