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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宣判一起重大盗伐林木系列案 6人获刑

©原创 2019-04-19 20:0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歙县森林公安史上侦破的最大一起盗伐林木系列案件,由歙县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开庭审理,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获刑,其中3名被告还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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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由犯罪嫌疑人朱某纠合组成的该盗伐林木犯罪团伙,利用夜幕掩盖,多次在集体和他人山场疯狂盗伐林木出售。2018年5月24日,歙县森林公安局桂林森林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在一次对木材加工厂的特行检查中发现了蛛丝马迹,专案组民警在短短两个月内,循线追踪,历尽艰辛,成功打掉了这个盗伐林木犯罪团伙,同时侦破非法运输、非法收购系列案件,朱某、叶某、叶某亮等 6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    

据查,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朱某、汪某、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朱某犯盗伐林木罪,单独或共同盗伐的杉原木折算立木蓄积合计63.674立方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某犯盗伐林木罪,参与盗伐的杉原木折算立木蓄积合计24.2947立方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汪某犯盗伐林木罪,参与盗伐的杉原木折算立木蓄积合计30.9434立方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叶某明知是盗伐的杉原木,仍为朱某运输杉原木19车,运输木材总计材积38.271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59.799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叶某亮、汪某东在合伙经营木材加工厂期间,明知被告人朱某等出售的杉原木为盗伐的林木而仍然收购,收购杉原木材积共计40.751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63.674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朱某、汪某、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歙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经歙县人民法院审理予以支持,判朱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3395.21元,判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1249.52元,判汪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957.05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歙县森林公安史上侦破的最大一起盗伐林木系列案件,由歙县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开庭审理,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获刑,其中3名被告还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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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由犯罪嫌疑人朱某纠合组成的该盗伐林木犯罪团伙,利用夜幕掩盖,多次在集体和他人山场疯狂盗伐林木出售。2018年5月24日,歙县森林公安局桂林森林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在一次对木材加工厂的特行检查中发现了蛛丝马迹,专案组民警在短短两个月内,循线追踪,历尽艰辛,成功打掉了这个盗伐林木犯罪团伙,同时侦破非法运输、非法收购系列案件,朱某、叶某、叶某亮等 6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    

据查,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朱某、汪某、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朱某犯盗伐林木罪,单独或共同盗伐的杉原木折算立木蓄积合计63.674立方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某犯盗伐林木罪,参与盗伐的杉原木折算立木蓄积合计24.2947立方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汪某犯盗伐林木罪,参与盗伐的杉原木折算立木蓄积合计30.9434立方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叶某明知是盗伐的杉原木,仍为朱某运输杉原木19车,运输木材总计材积38.271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59.799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叶某亮、汪某东在合伙经营木材加工厂期间,明知被告人朱某等出售的杉原木为盗伐的林木而仍然收购,收购杉原木材积共计40.751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63.674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朱某、汪某、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歙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经歙县人民法院审理予以支持,判朱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3395.21元,判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1249.52元,判汪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人民币957.05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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