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今天从泾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这是原告秦某(女)第二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2004年,秦某与李某相识恋爱并于两年后登记结婚。2007年,秦某生育一女,现由秦某母亲照顾。女儿出生不久,因家庭经济困难,秦某和李某双双外出务工,常年分居。李某务工期间,长年不见收入,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3年,为女儿读书考虑,秦某在泾县某小区购买住房1套,首付款22万元,其中有15万元为秦某借款。2015年,秦某在上海患重病,为治病又借款4万元。从2017年开始,李某多次在不同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贷款逾期后,李某隐瞒事实,到处躲债,导致秦某不断接到催收电话,贷款公司也上门催款,家庭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乱。同年11月,秦某无法忍受,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秦某考虑夫妻感情难以割舍而撤诉。2018年农历春节前,小额贷款公司又多次上门催收贷款,双方已难以继续共同生活。2018年5月,秦某遂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多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李某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对家庭缺乏责任心,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依法调解离婚,并促使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婚生女随秦某生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婚后购买的房屋及家电归秦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秦某负担。秦某于签调解协议时一次性给付李某经济补偿15万元,李某向秦某亲友借款3万余元,由秦某负责偿还。其余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叶振林 乔文君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曹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