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宿州男子李某谎称自己在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宿州汽运集团)“有关系”,以能介绍工作为名,诈骗女友及其家人、朋友钱财共计87.46万元。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系宿州砀山县人。2015年,李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魏某,并发展为恋爱关系。李某谎称自己认识宿州汽运集团领导,能够安排魏某到宿州汽运集团工作。此后,李某以安排魏某、魏某父亲工作需要送礼;买汽运集团内部房需要交首付款;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买房办证;办理文凭等事由,多次骗取魏某财物。至案发,李某共骗取魏某40.36万元。
在此期间,李某为了获取魏某信任,以宿州汽运集团名义为魏某发放5个月工资福利及一套工作服,共计约1万元。其间,李某又对魏某的小姨韩某、魏某父亲的朋友蔡某、韦某、袁某承诺,可以为他们的子女安排至宿州汽运集团工作。至案发,李某共骗取韩某13万元、韦某12.7万元、蔡某9万元、袁某14万多元,合计87.46万元。2018年4月23日,魏某报案称被李某诈骗,遂案发。
2018年6月2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埇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十万元,同时退赔所有被害人钱款。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上诉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魏某、韩某、韦某、袁某、蔡某等人钱款共计87.46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祁磊 王冲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