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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贻明被公诉!落马时已退休7年

2023-10-12 16:43   检查日报正义网

10月12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巡视员潘贻明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贻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贻明利用担任会昌县委书记,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潘贻明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江西新闻联播视频号

退休7年后被查

公开简历显示,潘贻明,男,汉族,1954年6月出生,广东河源人,大学普通班学历,1972年2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他一直在江西赣州任职,1996年至2011年期间任石城县委书记,会昌县委书记,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8月至2015年2月,任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2015年2月,退休。

退休7年后,即2023年4月20日,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潘贻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退而不“休”,搞权色、钱色交易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7月19日通报,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潘贻明被开除党籍。通报称,潘贻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滥用职权、退而不“休”,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组织意识淡漠,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搞权钱交易,破坏选人用人风气;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贪图享乐,搞权色、钱色交易,对家人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便利或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潘贻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潘贻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据检察日报正义网

10月12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巡视员潘贻明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贻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贻明利用担任会昌县委书记,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潘贻明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江西新闻联播视频号

退休7年后被查

公开简历显示,潘贻明,男,汉族,1954年6月出生,广东河源人,大学普通班学历,1972年2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他一直在江西赣州任职,1996年至2011年期间任石城县委书记,会昌县委书记,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8月至2015年2月,任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2015年2月,退休。

退休7年后,即2023年4月20日,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潘贻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退而不“休”,搞权色、钱色交易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7月19日通报,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潘贻明被开除党籍。通报称,潘贻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滥用职权、退而不“休”,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组织意识淡漠,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搞权钱交易,破坏选人用人风气;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贪图享乐,搞权色、钱色交易,对家人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便利或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潘贻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潘贻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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