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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增重”黑木耳获利38万元获刑15年 二审开庭

©原创 2023-07-13 21:28

大皖新闻讯 为非法牟利,河南刘某军夫妇竟给黑木耳加糖“增重”,再销售给下家,湖北男子朱某军在某平台上销售上述增重的黑木耳,后刘姓夫妇窝点被端,下家朱某军、段某等也相继被抓获。今年4月,该案一审宣判,包括朱某军在内的人员均获刑罚,其中,刘某军、朱某军一审分别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15年。朱某军不服提出上诉。7月13日,该案二审开庭。“我们认为一审判15年,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的问题。二审时,我们是继续做的无罪辩护。”

男子销售“增重”黑木耳,获利38万元被判刑15年

大皖新闻记者从一审刑事判决书上看到,检方指控,2019 年 6 月至2021 年11 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军为非法牟利,伙同妻子郭某娃(另案处理)购进大量黑木耳,后在河南省鲁山县自己家中的作坊内,通过把麦芽糊精、木薯淀粉与水按比例混合后浸泡木耳的方法给木耳增重,再将加工过的增重黑木耳对外销售,获利约19万余元。

2021年11月12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鲁山县八里桥查获被告人刘某军儿子运送欲销售增重木耳的货车,当场查获并扣押增重黑木耳成品 2965公斤。

其后,公安民警在刘某军家中查获黑木耳原货2379公斤、黑木耳半成品3932公斤、增重黑木耳成品821公斤及麦芽糊精和木薯淀粉等。

而2019年6月至 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军明知刘某军销售的黑木耳为增重黑木耳,仍持续从刘某军处购买后,再对外进行销售,获利约 38 万元。

一审时,朱某军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异议,其刷过单,也不是从2019年6月从刘某军处购买的木耳,其销售的木耳除在刘某军处购买外,还有其他渠道买的,其认为自己无罪。

而朱某军的一审辩护律师也认为,朱某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依据不足,朱某军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军、朱某军、段某为销售木耳等农产品的经营者,其特定的市场主体身份要求其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具有知悉的义务,特别是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更应有熟知并严格遵守执行的义务。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朱某军、段某明知刘某军的木耳系加入淀粉等其他物质的增重木耳,但仍从刘某军处购买并予以销售,朱某军、段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律师:一审量刑过重,继续做无罪辩护

7月13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朱某军二审辩护律师周兆成,其告诉记者,二审时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被告人开始犯罪时间、犯罪数额等问题进行辩护。

周兆成认为一审法院以朱某军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的问题。“朱某军在某平台上销售的涉案木耳并不是伪劣产品,其在销售前也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了检测,证明其销售的木耳,并不含有毒有害物质,这样的‘增重’木耳,属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对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该是假一赔十或假一赔三。”

周兆成还说,“本案从证据上无法根据《检测报告》认定朱某军属于是销售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也无法根据销售《电子数据》《审计报告》认定朱某军销售加重木耳的重量及金额,根据在案证据只能证实:朱某军销售了少量刘某军处的加重木耳。一审判处朱某军15年有期徒刑,显然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宣告其无罪。”周兆成说。

不过,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陶娜

大皖新闻讯 为非法牟利,河南刘某军夫妇竟给黑木耳加糖“增重”,再销售给下家,湖北男子朱某军在某平台上销售上述增重的黑木耳,后刘姓夫妇窝点被端,下家朱某军、段某等也相继被抓获。今年4月,该案一审宣判,包括朱某军在内的人员均获刑罚,其中,刘某军、朱某军一审分别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15年。朱某军不服提出上诉。7月13日,该案二审开庭。“我们认为一审判15年,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的问题。二审时,我们是继续做的无罪辩护。”

男子销售“增重”黑木耳,获利38万元被判刑15年

大皖新闻记者从一审刑事判决书上看到,检方指控,2019 年 6 月至2021 年11 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军为非法牟利,伙同妻子郭某娃(另案处理)购进大量黑木耳,后在河南省鲁山县自己家中的作坊内,通过把麦芽糊精、木薯淀粉与水按比例混合后浸泡木耳的方法给木耳增重,再将加工过的增重黑木耳对外销售,获利约19万余元。

2021年11月12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鲁山县八里桥查获被告人刘某军儿子运送欲销售增重木耳的货车,当场查获并扣押增重黑木耳成品 2965公斤。

其后,公安民警在刘某军家中查获黑木耳原货2379公斤、黑木耳半成品3932公斤、增重黑木耳成品821公斤及麦芽糊精和木薯淀粉等。

而2019年6月至 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军明知刘某军销售的黑木耳为增重黑木耳,仍持续从刘某军处购买后,再对外进行销售,获利约 38 万元。

一审时,朱某军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异议,其刷过单,也不是从2019年6月从刘某军处购买的木耳,其销售的木耳除在刘某军处购买外,还有其他渠道买的,其认为自己无罪。

而朱某军的一审辩护律师也认为,朱某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依据不足,朱某军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军、朱某军、段某为销售木耳等农产品的经营者,其特定的市场主体身份要求其对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具有知悉的义务,特别是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更应有熟知并严格遵守执行的义务。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朱某军、段某明知刘某军的木耳系加入淀粉等其他物质的增重木耳,但仍从刘某军处购买并予以销售,朱某军、段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律师:一审量刑过重,继续做无罪辩护

7月13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朱某军二审辩护律师周兆成,其告诉记者,二审时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被告人开始犯罪时间、犯罪数额等问题进行辩护。

周兆成认为一审法院以朱某军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的问题。“朱某军在某平台上销售的涉案木耳并不是伪劣产品,其在销售前也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了检测,证明其销售的木耳,并不含有毒有害物质,这样的‘增重’木耳,属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对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该是假一赔十或假一赔三。”

周兆成还说,“本案从证据上无法根据《检测报告》认定朱某军属于是销售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也无法根据销售《电子数据》《审计报告》认定朱某军销售加重木耳的重量及金额,根据在案证据只能证实:朱某军销售了少量刘某军处的加重木耳。一审判处朱某军15年有期徒刑,显然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宣告其无罪。”周兆成说。

不过,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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