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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医生遭前夫投毒案追踪:多名卫健人员拟被警告、通报批评

2023-06-27 08:13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据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报道  6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山东费县“遭前夫婚内投毒案”当事女医生刘畅(化名)处获悉,日前她收到费县卫健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依据该案二审判决结果,该局注销了刘畅前夫、原费县梁邱中心卫生院医师高某森的执业医师资格证,目前正依法办理开除其公职手续。

同时,费县卫健局拟对时任梁邱中心卫生院副院长崔某、儿科主任李某及护士长朱某霞、药房主任李某给予行政警告,对时任药房工作人员刘某等4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2018年在刘畅举报后未认真调查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科长赵某、时任分管负责人王某拟给予诫勉处分,对调查组成员施某等3人给予通报批评。

“处理意见书”还提到,对于调查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未第一时间固定原处方问题,时任梁邱中心卫生院儿科护士长对“科室结余药品”“科室备用药品”表述不清等问题,均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刘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将提出复查申请。“犯罪分子高某森分8次长达几个月利用职务之便购买长效激素,均未有人提出警示,医院对药品监管及处方点评存在严重问题,我对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理结果不认可。”

女医生控告前夫投毒

前夫犯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半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0月,女医生刘畅在与高某森结婚一年多后,感到身体不适,出现视物模糊、腿部抽筋、多饮多尿、体重剧增、腿部腹部皮肤现大量裂纹等症状。检查后,医生怀疑,她在短期内服用过大量激素类药物。

2017年9月,高某森在一次争吵后提出离婚,两人分居。随后,刘畅母亲在家中意外发现大量药品,其中包括7支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这些反常让刘畅怀疑,高某森想要用药物谋害自己。2018年1月24日,两人离婚。

刘畅向有关部门多次举报反映后,2018年4月,费县卫健局对高某森未经护士长同意违规拿取药品,作出停职7天反省、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始终未能立案。

资料显示,高某森原系费县梁邱中心卫生院医师,于2015年11月12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2019年7月,刘畅在社交媒体公开举报,引发舆论关注。彼时疑似高某森回应称,称刘畅举报系“诬告”,使用地塞米松等药物是用于治疗刘畅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令案情一度扑朔迷离。

2022年3月18日,费县公安局认为刘畅被伤害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立案侦查。同日,费县公安局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刘畅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年4月,高某森被刑拘,并被批准逮捕。

2023年2月10日,费县法院对高某森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定,因家庭矛盾,高某森产生通过给刘畅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方式报复和教训她的想法。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高某森先后八次购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91支。2016年11月,因刘畅患病输液治疗,高某森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二十天左右的时间内,在家给刘畅注射了50-60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法院还认定,高某森陪同刘畅在医院检查时,医生询问是否注射激素类时,其还一直隐瞒给刘畅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事实。2019年9月,刘畅被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双侧)。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畅于2019年4月检查发现的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不排除与既往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费县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高某森上诉后,2023年5月18日,临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费县卫健局:

注销资格证,正办理开除其公职手续

据刘畅介绍,今年2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后,她将高某森偷拿医院药品,院方审核不严、监管不到位,调查人员未尽详细调查义务,致使高某森逃脱法律制裁达4年之久的问题反映给了费县卫健局,要求处理涉事人员。

6月25日,费县卫健局就其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显示,经调查,2017年9月,刘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投诉“高某森2016年11月偷带大量药品回家,私自用药,导致其身体不适,要求落实查处”。

接到该工单后,原费县卫计局责成梁邱中心卫生院成立调查组,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落实。调查组重点对高某森所在科室药品管理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高某森了解相关情况,当时高某森手写了情况说明(2023年6月15日,高某森证实该情况说明系本人在办公室所写,未受到任何人授意和影响),称甘露醇、部分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氨溴索注射液、利巴韦林等药品是在梁邱中心卫生院科室备用药品中借的。调查组未查到高某森偷药的相关证据,相关情况随即向刘畅进行了反馈。

2018年4月3日,原费县卫计局调查组到梁邱中心卫生院调查核实,调查结论为:高某森未经同意违规拿取药品。对该行为,梁邱中心卫生院已于2018年2月作出处理决定:给予高某森停职7天罚款500元,给予儿科护士长朱某霞全院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讨。

前述“处理意见书”显示,关于2018年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中“81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与实际数量91支不符的问题,费县卫健局经核实,系当时梁邱中心卫生院根据高某森口述核减了10支所致,当时出具了情况说明,这也得到了高某森本人证实。

2019年2月,因药剂人员未严格执行查对、对处方审核工作不严谨、存在大处方和不合理用药情况,梁邱中心卫生院作出免去李某西药房主任职务的决定。

2019年3月,费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将HIS管理系统(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了更换,梁邱中心卫生院同步进行更换。今年2月重启调查后,高某森先后8次在该卫生院购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91支的电子处方均已恢复。

“处理意见书”还提到,2019年9月,针对高某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行医的行为,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高某森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依据高某森二审判决结果,费县卫健局依法对其执业医师资格证进行了注销。目前,该局正依法办理开除其公职手续。

多人拟被行政警告、通报批评

部分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费县卫健局此次调查认为,梁邱中心卫生院药剂人员未严格执行查对、对处方审核工作不严谨、存在大处方和不合理用药情况,相关科室药品管理存在漏洞;县卫健局和梁邱中心卫生院调查人员存在工作不细致、不全面、不深入的问题。

费县卫健局调查发现,当年高某森所在儿科药品管理混乱,高某森多次将大量科室药品带出院外,存在较严重的管理漏洞。该科时任护士长对“科室结余药品”“科室备用药品”表述不清,导致高某森私拿药品的来源无法准确界定。

据费县卫健局出具的“处理意见书”显示,对于高某森外罚文件中药品来源为科室结余、科室备用表述不一致问题,当年调查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未第一时间固定原处方问题,李某免职的文件未按程序送达本人且未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的问题,时任梁邱中心卫生院儿科护士长对“科室结余药品”“科室备用药品”表述不清问题,均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费县卫健局拟对时任梁邱中心卫生院分管药剂工作的副院长崔某及时任院长助理、儿科主任李某军给予行政警告;对科室药品管理不严格的时任儿科护士长朱某霞给予行政警告;对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时任药房主任李某、工作人员刘某妮给予行政警告,对时任药房工作人员黄某、耿某、曹某给予通报批评。

另外,费县卫健局对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的调查人员及监管责任不到位人员作出处理,拟免去赵某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科长职务,并给予诫勉处分,对时任分管负责人王某军给予诫勉处分,对调查组成员施某、杨某、邱某给予通报批评。

“当年梁邱卫生院和费县卫健局敷衍调查的行为,导致刑事案件几年时间未能破案,误了我六年青春,相关涉事人员仅仅行政警告、通报批评了事。”对于此次调查处理结果,刘畅表示不能接受,她拟向费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卫健局提出复查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据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报道  6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山东费县“遭前夫婚内投毒案”当事女医生刘畅(化名)处获悉,日前她收到费县卫健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依据该案二审判决结果,该局注销了刘畅前夫、原费县梁邱中心卫生院医师高某森的执业医师资格证,目前正依法办理开除其公职手续。

同时,费县卫健局拟对时任梁邱中心卫生院副院长崔某、儿科主任李某及护士长朱某霞、药房主任李某给予行政警告,对时任药房工作人员刘某等4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2018年在刘畅举报后未认真调查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科长赵某、时任分管负责人王某拟给予诫勉处分,对调查组成员施某等3人给予通报批评。

“处理意见书”还提到,对于调查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未第一时间固定原处方问题,时任梁邱中心卫生院儿科护士长对“科室结余药品”“科室备用药品”表述不清等问题,均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刘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将提出复查申请。“犯罪分子高某森分8次长达几个月利用职务之便购买长效激素,均未有人提出警示,医院对药品监管及处方点评存在严重问题,我对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理结果不认可。”

女医生控告前夫投毒

前夫犯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半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0月,女医生刘畅在与高某森结婚一年多后,感到身体不适,出现视物模糊、腿部抽筋、多饮多尿、体重剧增、腿部腹部皮肤现大量裂纹等症状。检查后,医生怀疑,她在短期内服用过大量激素类药物。

2017年9月,高某森在一次争吵后提出离婚,两人分居。随后,刘畅母亲在家中意外发现大量药品,其中包括7支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这些反常让刘畅怀疑,高某森想要用药物谋害自己。2018年1月24日,两人离婚。

刘畅向有关部门多次举报反映后,2018年4月,费县卫健局对高某森未经护士长同意违规拿取药品,作出停职7天反省、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始终未能立案。

资料显示,高某森原系费县梁邱中心卫生院医师,于2015年11月12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2019年7月,刘畅在社交媒体公开举报,引发舆论关注。彼时疑似高某森回应称,称刘畅举报系“诬告”,使用地塞米松等药物是用于治疗刘畅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令案情一度扑朔迷离。

2022年3月18日,费县公安局认为刘畅被伤害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立案侦查。同日,费县公安局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刘畅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年4月,高某森被刑拘,并被批准逮捕。

2023年2月10日,费县法院对高某森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定,因家庭矛盾,高某森产生通过给刘畅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方式报复和教训她的想法。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高某森先后八次购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91支。2016年11月,因刘畅患病输液治疗,高某森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二十天左右的时间内,在家给刘畅注射了50-60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法院还认定,高某森陪同刘畅在医院检查时,医生询问是否注射激素类时,其还一直隐瞒给刘畅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事实。2019年9月,刘畅被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双侧)。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畅于2019年4月检查发现的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不排除与既往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费县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高某森上诉后,2023年5月18日,临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费县卫健局:

注销资格证,正办理开除其公职手续

据刘畅介绍,今年2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后,她将高某森偷拿医院药品,院方审核不严、监管不到位,调查人员未尽详细调查义务,致使高某森逃脱法律制裁达4年之久的问题反映给了费县卫健局,要求处理涉事人员。

6月25日,费县卫健局就其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显示,经调查,2017年9月,刘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投诉“高某森2016年11月偷带大量药品回家,私自用药,导致其身体不适,要求落实查处”。

接到该工单后,原费县卫计局责成梁邱中心卫生院成立调查组,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落实。调查组重点对高某森所在科室药品管理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高某森了解相关情况,当时高某森手写了情况说明(2023年6月15日,高某森证实该情况说明系本人在办公室所写,未受到任何人授意和影响),称甘露醇、部分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氨溴索注射液、利巴韦林等药品是在梁邱中心卫生院科室备用药品中借的。调查组未查到高某森偷药的相关证据,相关情况随即向刘畅进行了反馈。

2018年4月3日,原费县卫计局调查组到梁邱中心卫生院调查核实,调查结论为:高某森未经同意违规拿取药品。对该行为,梁邱中心卫生院已于2018年2月作出处理决定:给予高某森停职7天罚款500元,给予儿科护士长朱某霞全院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讨。

前述“处理意见书”显示,关于2018年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中“81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与实际数量91支不符的问题,费县卫健局经核实,系当时梁邱中心卫生院根据高某森口述核减了10支所致,当时出具了情况说明,这也得到了高某森本人证实。

2019年2月,因药剂人员未严格执行查对、对处方审核工作不严谨、存在大处方和不合理用药情况,梁邱中心卫生院作出免去李某西药房主任职务的决定。

2019年3月,费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将HIS管理系统(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了更换,梁邱中心卫生院同步进行更换。今年2月重启调查后,高某森先后8次在该卫生院购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91支的电子处方均已恢复。

“处理意见书”还提到,2019年9月,针对高某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行医的行为,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高某森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依据高某森二审判决结果,费县卫健局依法对其执业医师资格证进行了注销。目前,该局正依法办理开除其公职手续。

多人拟被行政警告、通报批评

部分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费县卫健局此次调查认为,梁邱中心卫生院药剂人员未严格执行查对、对处方审核工作不严谨、存在大处方和不合理用药情况,相关科室药品管理存在漏洞;县卫健局和梁邱中心卫生院调查人员存在工作不细致、不全面、不深入的问题。

费县卫健局调查发现,当年高某森所在儿科药品管理混乱,高某森多次将大量科室药品带出院外,存在较严重的管理漏洞。该科时任护士长对“科室结余药品”“科室备用药品”表述不清,导致高某森私拿药品的来源无法准确界定。

据费县卫健局出具的“处理意见书”显示,对于高某森外罚文件中药品来源为科室结余、科室备用表述不一致问题,当年调查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未第一时间固定原处方问题,李某免职的文件未按程序送达本人且未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的问题,时任梁邱中心卫生院儿科护士长对“科室结余药品”“科室备用药品”表述不清问题,均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费县卫健局拟对时任梁邱中心卫生院分管药剂工作的副院长崔某及时任院长助理、儿科主任李某军给予行政警告;对科室药品管理不严格的时任儿科护士长朱某霞给予行政警告;对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时任药房主任李某、工作人员刘某妮给予行政警告,对时任药房工作人员黄某、耿某、曹某给予通报批评。

另外,费县卫健局对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的调查人员及监管责任不到位人员作出处理,拟免去赵某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科长职务,并给予诫勉处分,对时任分管负责人王某军给予诫勉处分,对调查组成员施某、杨某、邱某给予通报批评。

“当年梁邱卫生院和费县卫健局敷衍调查的行为,导致刑事案件几年时间未能破案,误了我六年青春,相关涉事人员仅仅行政警告、通报批评了事。”对于此次调查处理结果,刘畅表示不能接受,她拟向费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卫健局提出复查申请。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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