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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医生举报前夫“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 受害人称“预料之中,很平淡”

©原创 2023-06-09 18:39

大皖新闻讯 “报个喜,二审判决下来了,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6月9日下午,刘畅(化名)通过微信和记者分享了这一消息,并配上两朵玫瑰的表情。经历了法院一审,到作为被告的前夫不服上诉,在拿到二审判决书的一刻,刘畅百感交集,第一时间和记者分享了这一消息。

前夫“投毒”一审获刑八年六个月

“预料之中,很平淡。”对判决结果,刘畅表现得淡然,但其内心曾很不平静,就在今年年初法院一审开庭前,刘畅向记者表示开庭前一夜没睡,“等这天我等了六年。”

2019年7月,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女医生刘畅在社交平台公开实名举报称,同为医生的前夫高某森购买大量激素药物,在婚内对自己“投毒”,引发广泛关注。

2023年1月11日,高某森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诉,该案在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月10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瑞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高某森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二审已宣判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高某森不服,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记者拿到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针对高某森及其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股骨头坏死系上诉人给被害人大量使用地塞米松所致”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害人的体检报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害人的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与上诉人对其故意大量使用地塞米松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对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而对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综合考量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全案情节,对其判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裁定书》结果显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因家庭矛盾 20天左右被注射50-60支药物

刘畅和高某森是同一所医科学校的师兄妹,高某森原系费县梁邱中心卫生院医师,两人2015年领证,2018年离婚。

根据《裁定书》,2016年3月8日,刘畅体检时身体健康。后因家庭矛盾,高某森便产生了通过给刘畅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方式报复和教训刘畅的想法。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高某森先后八次购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91支。2016年11月,因刘畅患病输液治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二十天左右的时间内,高某森在家给刘畅注射了50-60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后刘畅出现满月脸、水牛背、体重增加等症状。2016年11月24日,刘畅在费县妇幼保健院检验血糖结果为18.5mmo1/L。刘畅因血糖升高原因待查,先后在费县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

高某森均陪同刘畅在上述医院就医,在医生询问是否注射激素类药物时,其一直隐瞒给刘畅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事实。

2019年9月,刘畅被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双侧)。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畅于2019年9月4日检查发现的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不排除与既往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大皖新闻记者 赵琳

编辑 王翠

大皖新闻讯 “报个喜,二审判决下来了,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6月9日下午,刘畅(化名)通过微信和记者分享了这一消息,并配上两朵玫瑰的表情。经历了法院一审,到作为被告的前夫不服上诉,在拿到二审判决书的一刻,刘畅百感交集,第一时间和记者分享了这一消息。

前夫“投毒”一审获刑八年六个月

“预料之中,很平淡。”对判决结果,刘畅表现得淡然,但其内心曾很不平静,就在今年年初法院一审开庭前,刘畅向记者表示开庭前一夜没睡,“等这天我等了六年。”

2019年7月,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女医生刘畅在社交平台公开实名举报称,同为医生的前夫高某森购买大量激素药物,在婚内对自己“投毒”,引发广泛关注。

2023年1月11日,高某森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诉,该案在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月10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瑞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高某森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二审已宣判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高某森不服,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记者拿到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针对高某森及其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股骨头坏死系上诉人给被害人大量使用地塞米松所致”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害人的体检报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害人的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与上诉人对其故意大量使用地塞米松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对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而对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综合考量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全案情节,对其判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裁定书》结果显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因家庭矛盾 20天左右被注射50-60支药物

刘畅和高某森是同一所医科学校的师兄妹,高某森原系费县梁邱中心卫生院医师,两人2015年领证,2018年离婚。

根据《裁定书》,2016年3月8日,刘畅体检时身体健康。后因家庭矛盾,高某森便产生了通过给刘畅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方式报复和教训刘畅的想法。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高某森先后八次购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91支。2016年11月,因刘畅患病输液治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二十天左右的时间内,高某森在家给刘畅注射了50-60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后刘畅出现满月脸、水牛背、体重增加等症状。2016年11月24日,刘畅在费县妇幼保健院检验血糖结果为18.5mmo1/L。刘畅因血糖升高原因待查,先后在费县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

高某森均陪同刘畅在上述医院就医,在医生询问是否注射激素类药物时,其一直隐瞒给刘畅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事实。

2019年9月,刘畅被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双侧)。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畅于2019年9月4日检查发现的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不排除与既往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大皖新闻记者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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