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到朋友圈被罚1万元且开除?日前,重庆高院发布了一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因案情较为“奇葩”,引起关注。法院对这一案例作出裁决,判处用人单位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5月8日,大皖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近期公布的裁判文书中,也有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朋友圈”有关。
案例一:员工不在朋友圈发公司广告被开除,法院: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7年6月,某妇产医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制定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方案,要求全体员工每日向医院微信推广小组推荐社会上关注度较高、女性关注的文章或者链接,供小组讨论后推荐给医院筛选,个人考核对微信号粉丝在200人以上视为有效,未达到粉丝量的乐捐200元/人。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在朋友圈转发或者推送某妇产医院微信链接,每月被扣除工资200元,共计扣除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某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3日,陈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某妇产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00元、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双方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重庆三中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某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但总经理办公会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某妇产医院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名义下发的通知不应视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同时,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社交平台具有较强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信息应由微信使用人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应非法干预。某妇产医院要求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并以劳动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广相关链接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审法院遂判决某妇产医院支付陈某工作期间被扣除的工资1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某妇产医院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公司相关数据被开除,法院:行为不当但系违法解除
据了解,小刘(化名)是大连一家置业公司的出纳,自2010年起,开始入职。最新的合同,签约至2023年3月。
在2018年时,小刘签署了一份《阳光承诺书》,其中第三条规定:“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企划营销方案、管理文件和会议内容等,均属公司商业内部材料,无法确定是否为公司商业内部材料时应由公司鉴定其性质。不对外提供、泄漏、使用或准许他方使用公司商业内部材料。”
但2022年1月时,小刘将公司的相关数据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2022年2月23日,公司对小刘下发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
小刘不服,认为自己没有上述情况,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以小刘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为由,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其事实依据是小刘在2022年1月将公司的相关数据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违反了小刘签订的《阳光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
小刘的该行为确为不当,但该承诺书中并未明确违反规定的后果,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小刘的行为应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亦未举证证明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故被告公司以小刘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向小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计算,最终,法院判被告公司向原告小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