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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厅里盗播热门影片被罚 安徽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原创 2022-04-26 12:3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版权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度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安徽省打击侵权盗版典型案件各10例。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挑选了5例典型案例作为参考。

一、R传媒有限公司与S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2017年10月9日,S公司、R传媒公司及泉州市G公司签订《形象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约定S公司以排他性独家授权方式授权R传媒公司以“三只松鼠”的卡通形象用于《三只松鼠》第一季动画片绘本故事书、纸板拼插游戏书、陶土游戏书的制造、推广及销售,授权时间自2017年10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2019年3月初,R传媒公司委托Y公司绘制,出版了名为《三只松鼠成长不烦恼/我是坚果侠》《三只松鼠成长不烦恼/勇敢的力量》等26册系列绘本故事书。

2018年7月16日,S公司、安徽S出版社及泉州市G公司签订《异业合作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异业合作种类为排他性独家异业合作,品类为汉语抓帧图画故事书、3D立体书,合作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18年9月15日,S公司向安徽S出版社开具服务名称为“无形资产*授权费”、金额为6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2019年10月,安徽S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三只松鼠动画故事书/故事开始了》《三只松鼠动画故事书/传奇诞生了》等10册系列汉语抓帧故事书,该系列故事书封面均标注有“S公司出品”字样。

R传媒公司认为,S公司与安徽S出版社的异业合作实际上是著作权许可,构成重复授权,侵害了其对案涉动画形象的专有使用权。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可知,重复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将同一权利在同一地域、同一期限内许可不同主体使用。根据动画片制作绘本故事书是对原作品改编权的行使,制作抓帧故事书是对原作品汇编权的行使。进而判定著作权人不构成重复授权。

二、合肥F公司诉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程某、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16年5月1日,“镇糯19号”被授予第20167248号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号CNA20110042.3,品种权人为Z农研所、江苏F公司。2014年12月30日,品种权人将该植物新品种授权合肥F公司独占实施许可使用。

2021年4月1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到喻某经营的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内,使用手机微信支付6400元购买了32袋(1600斤)稻种,取得编号为0001218的糯稻种销售单据1张,并对店铺门头、单据、所购稻种封装前后的外观进行了拍照,稻种包装袋无任何字符。公证处于2021年5月8日出具(2021)皖合庐公证字第3329号公证书,附图片打印件4页,于2021年6月7日向合肥F公司开具金额为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依据合肥F公司的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是否为权利品种“镇糯19号”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编号为NO.HHRRCJYJC004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依据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GB/T38551-2020),比较位点数目1014,差异位点数目11,遗传相似度(GS)98.92%,结论近似品种。

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种子来源于程某和张某。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销售的涉案种子侵害合肥F公司对“镇糯19号”享有的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和程某、张某分别赔偿合肥F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16万元。

三、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龙口粉丝”地理标志案

“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为GB/T 19048-2008,受法律保护。

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优家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超市五谷杂粮区的一组货架上,摆放有11袋待售的龙廿粉丝,包装袋标示商标“PanLong攀龍、龙廿”,产品名称:粉丝(淀粉制品);执行标准:Q/XPL0002S;净含量:计量称重;产地:河南·商丘;生产商:夏邑县攀龙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上贴有价格标签,标签上标示品名:龙口粉丝。当事人销售的龙廿粉丝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执行标准:Q/XPL0002S,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当事人在收银小票和价格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名称销售龙廿粉丝,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龙廿粉丝11袋并处罚款0.4万元。 

四、滁州程某某等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2020年6月,根据报案线索,滁州市定远县公安局对程某某等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案立案侦查。经查,程某某、王某购买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系统后,通过2家科技公司的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非法解密芯片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内,再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在互联网上销售牟利。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非法复制他人芯片程序2511份。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1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程某某、王某2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2021年5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家涉事公司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5万元;没收退缴赃款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五、滁州定远县某咖啡厅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20年12月,定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咖啡厅涉嫌盗播电影。经查,该咖啡厅经营者叶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迅雷下载等方式自行下载电影35部,提供给该咖啡厅消费者观看。其中,实际播放《夺冠》《沐浴之王》等影片14部。2021年1月,定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责令该咖啡厅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版权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度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安徽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安徽省打击侵权盗版典型案件各10例。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挑选了5例典型案例作为参考。

一、R传媒有限公司与S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2017年10月9日,S公司、R传媒公司及泉州市G公司签订《形象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约定S公司以排他性独家授权方式授权R传媒公司以“三只松鼠”的卡通形象用于《三只松鼠》第一季动画片绘本故事书、纸板拼插游戏书、陶土游戏书的制造、推广及销售,授权时间自2017年10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2019年3月初,R传媒公司委托Y公司绘制,出版了名为《三只松鼠成长不烦恼/我是坚果侠》《三只松鼠成长不烦恼/勇敢的力量》等26册系列绘本故事书。

2018年7月16日,S公司、安徽S出版社及泉州市G公司签订《异业合作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异业合作种类为排他性独家异业合作,品类为汉语抓帧图画故事书、3D立体书,合作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18年9月15日,S公司向安徽S出版社开具服务名称为“无形资产*授权费”、金额为6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2019年10月,安徽S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三只松鼠动画故事书/故事开始了》《三只松鼠动画故事书/传奇诞生了》等10册系列汉语抓帧故事书,该系列故事书封面均标注有“S公司出品”字样。

R传媒公司认为,S公司与安徽S出版社的异业合作实际上是著作权许可,构成重复授权,侵害了其对案涉动画形象的专有使用权。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可知,重复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将同一权利在同一地域、同一期限内许可不同主体使用。根据动画片制作绘本故事书是对原作品改编权的行使,制作抓帧故事书是对原作品汇编权的行使。进而判定著作权人不构成重复授权。

二、合肥F公司诉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程某、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16年5月1日,“镇糯19号”被授予第20167248号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号CNA20110042.3,品种权人为Z农研所、江苏F公司。2014年12月30日,品种权人将该植物新品种授权合肥F公司独占实施许可使用。

2021年4月1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到喻某经营的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内,使用手机微信支付6400元购买了32袋(1600斤)稻种,取得编号为0001218的糯稻种销售单据1张,并对店铺门头、单据、所购稻种封装前后的外观进行了拍照,稻种包装袋无任何字符。公证处于2021年5月8日出具(2021)皖合庐公证字第3329号公证书,附图片打印件4页,于2021年6月7日向合肥F公司开具金额为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依据合肥F公司的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是否为权利品种“镇糯19号”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编号为NO.HHRRCJYJC004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依据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GB/T38551-2020),比较位点数目1014,差异位点数目11,遗传相似度(GS)98.92%,结论近似品种。

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种子来源于程某和张某。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销售的涉案种子侵害合肥F公司对“镇糯19号”享有的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和程某、张某分别赔偿合肥F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16万元。

三、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龙口粉丝”地理标志案

“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为GB/T 19048-2008,受法律保护。

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优家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超市五谷杂粮区的一组货架上,摆放有11袋待售的龙廿粉丝,包装袋标示商标“PanLong攀龍、龙廿”,产品名称:粉丝(淀粉制品);执行标准:Q/XPL0002S;净含量:计量称重;产地:河南·商丘;生产商:夏邑县攀龙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上贴有价格标签,标签上标示品名:龙口粉丝。当事人销售的龙廿粉丝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执行标准:Q/XPL0002S,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当事人在收银小票和价格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名称销售龙廿粉丝,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龙廿粉丝11袋并处罚款0.4万元。 

四、滁州程某某等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2020年6月,根据报案线索,滁州市定远县公安局对程某某等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案立案侦查。经查,程某某、王某购买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系统后,通过2家科技公司的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非法解密芯片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内,再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在互联网上销售牟利。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共计非法复制他人芯片程序2511份。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1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程某某、王某2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2021年5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2家涉事公司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5万元;没收退缴赃款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五、滁州定远县某咖啡厅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20年12月,定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咖啡厅涉嫌盗播电影。经查,该咖啡厅经营者叶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迅雷下载等方式自行下载电影35部,提供给该咖啡厅消费者观看。其中,实际播放《夺冠》《沐浴之王》等影片14部。2021年1月,定远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依法责令该咖啡厅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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