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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发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原创 2022-04-24 22:2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日前,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今年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

一、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2020年7月1日,当事人安徽某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黄山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广告样稿,委托某广告公司在黄山市通过3条线路公交车发布广告。某广告公司制作出效果图后在一台公交车上发布,车身侧面广告主要内容有“中国驰名商标、古南丰、徽派黄酒领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坊小缸酿造技艺”。

第4137171号商标是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2021年7月29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山区某商贸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年11月9日接投诉,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山区某商贸行仓库内现场发现古井贡酒(古5)43瓶、古井贡酒(古8)204瓶、古井贡酒(古16)84瓶、古井贡酒(古20)59瓶、五粮液13瓶、贵州茅台酒24瓶,经认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黄酒、酒(利口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13日;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第160922号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第1207092号“”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2021年7月2日,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3种6款涉案白酒共计471瓶盒和罚款218987元的行政处罚。

三、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仇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6月30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联合歙县公安局对仇某销售给投诉人的贵州茅台酒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标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3%vol)共106瓶,“贵州茅台酒”(净含量:2.5L,酒精度:53%vol)共14瓶。上述产品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辨认,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2020年5月投诉人与仇某在贵州省贵阳市通过广告相识,仇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投诉人销售了上述“贵州茅台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3%vol)共120瓶,“贵州茅台酒”(净含量:2.5L,酒精度:53%vol)共15瓶,销售额共计79250元。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之规定,仇某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年7月21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四、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2月16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山市某生活馆服装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标识有“LV”的皮带9条,标识有“LV”的皮包共6个,标识有“GUCCI”的皮带27条,标识有“GUCCI”的内裤17盒,标识有“GUCCI”的鞋子15双,标识有“NIKE”的鞋子10双,标识有“AIR JORDAN”的鞋子15双,上述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同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2022年1月27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图案;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2021年6月25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某公司未取得中共中央宣传部许可,擅自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标识”图案印制在商品上用于商业活动。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对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的商品(铁盒包装6盒,礼盒包装177盒)、没收侵权的生产模具6片、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以“太平布尖”混淆“太平猴魁”案

2021年5月7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在辖区某公司查获用印有“太平猴魁”字样的包装袋包装的“太平布尖”产品2kg。经查,该公司以明显低于散装“太平猴魁”购进价格购入散装“太平布尖”茶,并使用印有“太平猴魁”字样的包装袋封装“太平布尖”产品,在其抖音平台店铺内冒充“太平猴魁”进行销售。以等同于“太平猴魁”的销售价格销售上述“太平布尖”产品15单,违法经营额共计3770元。该公司还委托第三方在其抖音平台店铺内制作发布了其所销售产品荣获虚假荣誉的奖牌图片,广告费用共计35元。

“太平猴魁”为地理标志产品,在茶叶品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公众广泛知晓,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混淆及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混淆产品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山市屯溪区某游乐中心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24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黄山市屯溪区某游乐中心利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开展经营活动。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游乐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组委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当事人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共购进冰墩墩100只,顾客通过投币消费冰墩墩5只,违法经营额9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冰墩墩”95只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山市徽州区某专业合作社销售标注无效专利标识的产品案

2022年1月17 日,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黄山市徽州区某专业合作社销售标注无效专利标识的产品,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拍照取证并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日出牌杀螨粉剂300包,有供货商资质,有进货票据,进价19 元/包,售价22元/包,已售出 201包,剩余99包,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专利证号已于2014 年失效, 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600元,违法所得共计 603 元。

当事人销售标注失效专利标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注失效专利标识的产品,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3元的行政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日前,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今年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

一、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2020年7月1日,当事人安徽某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黄山公交车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提供广告样稿,委托某广告公司在黄山市通过3条线路公交车发布广告。某广告公司制作出效果图后在一台公交车上发布,车身侧面广告主要内容有“中国驰名商标、古南丰、徽派黄酒领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坊小缸酿造技艺”。

第4137171号商标是安徽古南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13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2021年7月29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山区某商贸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年11月9日接投诉,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黄山区某商贸行仓库内现场发现古井贡酒(古5)43瓶、古井贡酒(古8)204瓶、古井贡酒(古16)84瓶、古井贡酒(古20)59瓶、五粮液13瓶、贵州茅台酒24瓶,经认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黄酒、酒(利口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0月13日;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第160922号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第1207092号“”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13日。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2021年7月2日,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3种6款涉案白酒共计471瓶盒和罚款218987元的行政处罚。

三、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仇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6月30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联合歙县公安局对仇某销售给投诉人的贵州茅台酒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标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3%vol)共106瓶,“贵州茅台酒”(净含量:2.5L,酒精度:53%vol)共14瓶。上述产品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辨认,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2020年5月投诉人与仇某在贵州省贵阳市通过广告相识,仇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投诉人销售了上述“贵州茅台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3%vol)共120瓶,“贵州茅台酒”(净含量:2.5L,酒精度:53%vol)共15瓶,销售额共计79250元。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之规定,仇某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年7月21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四、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2月16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山市某生活馆服装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标识有“LV”的皮带9条,标识有“LV”的皮包共6个,标识有“GUCCI”的皮带27条,标识有“GUCCI”的内裤17盒,标识有“GUCCI”的鞋子15双,标识有“NIKE”的鞋子10双,标识有“AIR JORDAN”的鞋子15双,上述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同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2022年1月27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图案;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2021年6月25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某公司未取得中共中央宣传部许可,擅自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标识”图案印制在商品上用于商业活动。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对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的商品(铁盒包装6盒,礼盒包装177盒)、没收侵权的生产模具6片、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以“太平布尖”混淆“太平猴魁”案

2021年5月7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在辖区某公司查获用印有“太平猴魁”字样的包装袋包装的“太平布尖”产品2kg。经查,该公司以明显低于散装“太平猴魁”购进价格购入散装“太平布尖”茶,并使用印有“太平猴魁”字样的包装袋封装“太平布尖”产品,在其抖音平台店铺内冒充“太平猴魁”进行销售。以等同于“太平猴魁”的销售价格销售上述“太平布尖”产品15单,违法经营额共计3770元。该公司还委托第三方在其抖音平台店铺内制作发布了其所销售产品荣获虚假荣誉的奖牌图片,广告费用共计35元。

“太平猴魁”为地理标志产品,在茶叶品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公众广泛知晓,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混淆及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混淆产品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山市屯溪区某游乐中心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24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黄山市屯溪区某游乐中心利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开展经营活动。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游乐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组委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当事人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共购进冰墩墩100只,顾客通过投币消费冰墩墩5只,违法经营额9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冰墩墩”95只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山市徽州区某专业合作社销售标注无效专利标识的产品案

2022年1月17 日,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黄山市徽州区某专业合作社销售标注无效专利标识的产品,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拍照取证并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日出牌杀螨粉剂300包,有供货商资质,有进货票据,进价19 元/包,售价22元/包,已售出 201包,剩余99包,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专利证号已于2014 年失效, 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600元,违法所得共计 603 元。

当事人销售标注失效专利标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注失效专利标识的产品,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3元的行政处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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