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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女大学生协助组织卖淫 介绍成功一次获利100元

©原创 2021-05-18 14:0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淮南一男子赵某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达100万元以上,获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3万元。值得关注的是,其他几名被告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均获刑,其中包括齐某蒙,女,1997年出生,安徽省庐江县人,大学文化,学生。2019年2月至6月,齐某蒙通过赵某磊提供的微信联系嫖客,每介绍成功一次,赵某磊付给她100元,共向她微信转款17668元。5月18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文书上获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磊,男,1989年出生,安徽省淮南人,汉族,初中文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瑞,男,1973年出生,安徽省淮南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原审被告人王某路,男,1984年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原审被告人齐某蒙,女,1997年出生,安徽省庐江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学生。原审被告人康某丹,女,1988年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原判认定:一、被告人赵某磊组织卖淫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赵某磊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招募康某丹、杨某等人来淮南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嫖资五五分成。赵某磊通过QQ、微信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嫖客订好宾馆后将地址通过微信发给赵某磊,赵某磊再转发给康某丹等人,康某丹等人去从事卖淫活动,每次获利400元至2000元不等,康某丹等人收到嫖资后,将其中50%通过微信转给赵某磊的3个微信,总共是1062567.27元。

二、被告人王某路、齐某蒙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明知赵某磊组织他人卖淫,2019年7月至9月,王某路通过赵某磊提供的微信联系嫖客,由王某路将嫖客住的宾馆地址发给赵某磊,再由赵某磊安排康某丹、杨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王某路每介绍成功一次,赵某磊付给王100元,共向王某路微信转款23330元。

2019年2月至6月,齐某蒙通过赵某磊提供的微信联系嫖客,齐某蒙将嫖客住的宾馆地址发给赵,再由赵安排康某丹、杨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齐某蒙每介绍成功一次,赵某磊付给齐100元,共向齐微信转款17668元。

三、被告人朱某瑞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2019年3月至9月,朱某瑞明知赵某磊组织他人卖淫,仍驾驶皖D×××××号出租车帮助赵某磊多次运送康某丹、杨某等人到嫖客住宿的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赵某磊按每日300元或350元的价格付给朱某瑞包车费,共向朱某瑞微信转账26850元。

四、被告人康某丹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康某丹在淮南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明知赵某磊组织他人卖淫,仍帮助赵某磊通过微信联系嫖客介绍卖淫女,赵某磊答应每月给其15000元。2019年9月8日至9月10日,康某丹通过赵某磊提供的微信联系嫖客,为卖淫女子杨某等人介绍卖淫。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某磊处查扣作案工具手机四部、避孕套若干、情趣用品四个,冻结了赵某磊以其妹赵某的名字办理的尾号9495银行卡内现金1105430.66元;从王某路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从王某路父亲王某处扣押现金23330元;从齐某蒙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现金17668元;从朱某瑞处扣押作案工具皖D×××××号比亚迪牌出租车一辆、手机一部,从朱某瑞妻子程某处扣押现金26850元。后公安机关将该出租车发还给朱某瑞妻子程某。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2019年9月11日,民警通过淮南市大通交通局(运管处)工作人员通知朱某瑞,后朱某瑞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13日、11月22日,王某路、齐某蒙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康某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达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路、齐某蒙、朱某瑞、康某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惩处。王某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王某路、齐某蒙、朱某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康某丹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齐某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康某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赵某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六万二千五百六十七元二角七分、被告人王某路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三百三十元、被告人齐某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六百六十八元、被告人朱某瑞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作案工具手机八部、皖D×××××号比亚迪牌出租车一辆、避孕套若干、情趣用品四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磊、朱某瑞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特别声明:

本文由大皖新闻独家出品,不在新安晚报版权授权范围之内。未经特别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拒绝任何形式删改。

本栏目常年法律顾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陈军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淮南一男子赵某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达100万元以上,获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3万元。值得关注的是,其他几名被告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均获刑,其中包括齐某蒙,女,1997年出生,安徽省庐江县人,大学文化,学生。2019年2月至6月,齐某蒙通过赵某磊提供的微信联系嫖客,每介绍成功一次,赵某磊付给她100元,共向她微信转款17668元。5月18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文书上获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磊,男,1989年出生,安徽省淮南人,汉族,初中文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瑞,男,1973年出生,安徽省淮南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原审被告人王某路,男,1984年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原审被告人齐某蒙,女,1997年出生,安徽省庐江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学生。原审被告人康某丹,女,1988年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原判认定:一、被告人赵某磊组织卖淫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赵某磊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招募康某丹、杨某等人来淮南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嫖资五五分成。赵某磊通过QQ、微信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嫖客订好宾馆后将地址通过微信发给赵某磊,赵某磊再转发给康某丹等人,康某丹等人去从事卖淫活动,每次获利400元至2000元不等,康某丹等人收到嫖资后,将其中50%通过微信转给赵某磊的3个微信,总共是1062567.27元。

二、被告人王某路、齐某蒙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明知赵某磊组织他人卖淫,2019年7月至9月,王某路通过赵某磊提供的微信联系嫖客,由王某路将嫖客住的宾馆地址发给赵某磊,再由赵某磊安排康某丹、杨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王某路每介绍成功一次,赵某磊付给王100元,共向王某路微信转款23330元。

2019年2月至6月,齐某蒙通过赵某磊提供的微信联系嫖客,齐某蒙将嫖客住的宾馆地址发给赵,再由赵安排康某丹、杨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齐某蒙每介绍成功一次,赵某磊付给齐100元,共向齐微信转款17668元。

三、被告人朱某瑞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2019年3月至9月,朱某瑞明知赵某磊组织他人卖淫,仍驾驶皖D×××××号出租车帮助赵某磊多次运送康某丹、杨某等人到嫖客住宿的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赵某磊按每日300元或350元的价格付给朱某瑞包车费,共向朱某瑞微信转账26850元。

四、被告人康某丹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康某丹在淮南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明知赵某磊组织他人卖淫,仍帮助赵某磊通过微信联系嫖客介绍卖淫女,赵某磊答应每月给其15000元。2019年9月8日至9月10日,康某丹通过赵某磊提供的微信联系嫖客,为卖淫女子杨某等人介绍卖淫。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某磊处查扣作案工具手机四部、避孕套若干、情趣用品四个,冻结了赵某磊以其妹赵某的名字办理的尾号9495银行卡内现金1105430.66元;从王某路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从王某路父亲王某处扣押现金23330元;从齐某蒙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现金17668元;从朱某瑞处扣押作案工具皖D×××××号比亚迪牌出租车一辆、手机一部,从朱某瑞妻子程某处扣押现金26850元。后公安机关将该出租车发还给朱某瑞妻子程某。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2019年9月11日,民警通过淮南市大通交通局(运管处)工作人员通知朱某瑞,后朱某瑞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13日、11月22日,王某路、齐某蒙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康某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达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路、齐某蒙、朱某瑞、康某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惩处。王某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王某路、齐某蒙、朱某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康某丹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齐某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康某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赵某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六万二千五百六十七元二角七分、被告人王某路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三百三十元、被告人齐某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六百六十八元、被告人朱某瑞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作案工具手机八部、皖D×××××号比亚迪牌出租车一辆、避孕套若干、情趣用品四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磊、朱某瑞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特别声明:

本文由大皖新闻独家出品,不在新安晚报版权授权范围之内。未经特别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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