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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狱警被烟酒、野山参“撂倒” 为3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罪犯求减刑

©原创 2021-04-22 09:2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湖北一监狱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现金及香烟等物品,并隐瞒罪犯严重违纪事实,致使三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提请减刑。4月21日,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该起徇私舞弊减刑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监狱**监区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收受分管监区服刑罪犯张某某、杜某甲、余某某等三人通过亲友所送现金及香烟等物品,并隐瞒上述罪犯严重违纪事实,致使三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提请减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徇私舞弊为罪犯张某某违法减刑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北省**监狱**监区担任管教民警,**监区服刑罪犯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七年)为谋求得到周某某关照,安排妻子刘某甲向周某某行贿钱物约人民币(下同)7000余元,分别为:

1.2017年10月的一天,刘某甲在**万达广场送给周某某2条黄鹤楼香烟(价值700余元),周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7、8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在**万达广场送给周某某2条中华香烟和2瓶泸州老窖酒(价值4000余元),周某某予以收受。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在**万达广场将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周某某,周某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周某某在收受上述财物前后,应张某某要求违规为张某某传递药品,并隐瞒罪犯张某某贿赂民警及违反监管规定传递药品的行为,使张某某顺利获得2017年8月表扬、2018年1月表扬、2018年6月表扬和2018年11月表扬共计四个行政奖励。2019年3月12日,**监狱**监区召开民警会议依据上述奖励为张某某呈报减刑,周某某在参加集体评议时,隐瞒张某某违规违法行为,明知罪犯张某某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签字同意为张某某呈报减刑。2019年7月29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二、徇私舞弊为罪犯杜某甲违法减刑

2017年11月,罪犯杜某甲(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五年)为谋求周某某的关照,安排哥哥杜某乙给被告人周某某邮寄2盒野山参,周某某予以收受。后周某某应杜某甲要求,多次违规为杜某甲传递生活用品、香烟等物品进监。分别为:

1.2018年的一天,杜某甲请求周某某帮忙携带消炎药进监,周某某同意,后杜某甲妻子熊某某将消炎药4包邮寄至**监狱,周某某违反监管规定将药品带入监狱交给杜某甲。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罪犯杜某甲请求周某某帮忙携带生活物品进监,周某某同意。后杜某甲妻子熊某某按照杜某甲的指示,将4双袜子、4条短裤及1000元现金交给了周某某。周某某用1000元购买了香烟、槟榔等,并利用上班进监的机会,分批次将上述物品带入监狱交给杜某甲。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罪犯杜某甲的朋友韩某某请求周某某帮忙携带香烟进监,周某某同意。韩某某交给周某某2条黄鹤楼香烟,周某某利用上班进监的机会,将2这条香烟带入监狱交给杜某甲。

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隐瞒罪犯杜某甲贿赂民警及违反监管规定传递物品的严重违纪行为,致使杜某甲顺利获得2018年7月表扬和2018年10月表扬。2019年11月12日,**监狱**监区组织全体民警对罪犯杜某甲等人提请减刑进行讨论,周某某故意隐瞒罪犯杜某甲上述严重违纪事实,明知罪犯杜某甲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发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意见。**监狱依据罪犯杜某甲获得的2018年7月表扬和2018年10月表扬以及其他三个表扬奖励提请减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杜某甲呈报减刑案,认定杜某甲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提出对杜某甲不予减刑的建议,杜某甲未获得该次减刑。

三、徇私舞弊为罪犯余某某违法减刑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监狱**监区担任管教民警期间,收受罪犯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四年)朋友沈某某送的二条黄鹤楼香烟(价值约800元),违反规定为余某某传递袜子、内裤、茶叶、香烟、口香糖等物品进监,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的一天,罪犯余某某请求周某某帮忙传递物品进监,周某某同意,余某某安排朋友沈某某联系周某某,在**万达广场见面,沈某某送给周某某一条黄鹤楼香烟,并将袜子、内裤、茶叶和口香糖交给周某某,请求其帮忙带入监狱,后周某某分多次将上述物品带入监狱内并交给余某某。

2.2018年9月的一天,罪犯余某某在**监狱内请求周某某传递香烟进监。周某某同意,后余某某让沈某某联系周某某,在**万达广场沈某某送给周军一条黄鹤楼香烟,将其余六条黄鹤楼香烟交给周某某,委托其带入监内,周某某分多次将香烟带入监狱内交给余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隐瞒罪犯余某某违反监管规定传递物品的严重违纪行为,使余某某顺利获得2018年7月表扬、2018年12月表扬、2019年5月表扬和2019年10月表扬等四个行政奖励。2019年12月16日,**监狱**监区召开监区民警大会依据上述奖励为余某某呈报减刑,周某某在参加集体评议时,故意隐瞒罪犯余某某上述严重违纪事实,明知罪犯余某某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发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意见。2020年7月2日,**监狱依据上述行政奖励提请对罪犯余某某减刑六个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余某某等罪犯减刑进行公示。2020年8月7日,因周某某案发及罪犯余某某被调监隔离审查,**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余某某的减刑提请,同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撤回对罪犯余某某的减刑提请。

2020年11月19日,**监狱认为罪犯张某某、杜某甲、余某某三名罪犯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违反监规纪律,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批准决定分别对三人给予禁闭处分,同时撤销三人提请减刑所依据的相关表扬行政奖励。

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系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罪犯家属亲友钱物,徇私情私利,故意隐瞒罪犯在监内严重违纪行为,致使三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被提请减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湖北一监狱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现金及香烟等物品,并隐瞒罪犯严重违纪事实,致使三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提请减刑。4月21日,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该起徇私舞弊减刑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监狱**监区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收受分管监区服刑罪犯张某某、杜某甲、余某某等三人通过亲友所送现金及香烟等物品,并隐瞒上述罪犯严重违纪事实,致使三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提请减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徇私舞弊为罪犯张某某违法减刑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北省**监狱**监区担任管教民警,**监区服刑罪犯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七年)为谋求得到周某某关照,安排妻子刘某甲向周某某行贿钱物约人民币(下同)7000余元,分别为:

1.2017年10月的一天,刘某甲在**万达广场送给周某某2条黄鹤楼香烟(价值700余元),周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7、8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在**万达广场送给周某某2条中华香烟和2瓶泸州老窖酒(价值4000余元),周某某予以收受。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在**万达广场将装有3000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周某某,周某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周某某在收受上述财物前后,应张某某要求违规为张某某传递药品,并隐瞒罪犯张某某贿赂民警及违反监管规定传递药品的行为,使张某某顺利获得2017年8月表扬、2018年1月表扬、2018年6月表扬和2018年11月表扬共计四个行政奖励。2019年3月12日,**监狱**监区召开民警会议依据上述奖励为张某某呈报减刑,周某某在参加集体评议时,隐瞒张某某违规违法行为,明知罪犯张某某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签字同意为张某某呈报减刑。2019年7月29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二、徇私舞弊为罪犯杜某甲违法减刑

2017年11月,罪犯杜某甲(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五年)为谋求周某某的关照,安排哥哥杜某乙给被告人周某某邮寄2盒野山参,周某某予以收受。后周某某应杜某甲要求,多次违规为杜某甲传递生活用品、香烟等物品进监。分别为:

1.2018年的一天,杜某甲请求周某某帮忙携带消炎药进监,周某某同意,后杜某甲妻子熊某某将消炎药4包邮寄至**监狱,周某某违反监管规定将药品带入监狱交给杜某甲。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罪犯杜某甲请求周某某帮忙携带生活物品进监,周某某同意。后杜某甲妻子熊某某按照杜某甲的指示,将4双袜子、4条短裤及1000元现金交给了周某某。周某某用1000元购买了香烟、槟榔等,并利用上班进监的机会,分批次将上述物品带入监狱交给杜某甲。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罪犯杜某甲的朋友韩某某请求周某某帮忙携带香烟进监,周某某同意。韩某某交给周某某2条黄鹤楼香烟,周某某利用上班进监的机会,将2这条香烟带入监狱交给杜某甲。

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隐瞒罪犯杜某甲贿赂民警及违反监管规定传递物品的严重违纪行为,致使杜某甲顺利获得2018年7月表扬和2018年10月表扬。2019年11月12日,**监狱**监区组织全体民警对罪犯杜某甲等人提请减刑进行讨论,周某某故意隐瞒罪犯杜某甲上述严重违纪事实,明知罪犯杜某甲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发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意见。**监狱依据罪犯杜某甲获得的2018年7月表扬和2018年10月表扬以及其他三个表扬奖励提请减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杜某甲呈报减刑案,认定杜某甲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提出对杜某甲不予减刑的建议,杜某甲未获得该次减刑。

三、徇私舞弊为罪犯余某某违法减刑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监狱**监区担任管教民警期间,收受罪犯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四年)朋友沈某某送的二条黄鹤楼香烟(价值约800元),违反规定为余某某传递袜子、内裤、茶叶、香烟、口香糖等物品进监,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的一天,罪犯余某某请求周某某帮忙传递物品进监,周某某同意,余某某安排朋友沈某某联系周某某,在**万达广场见面,沈某某送给周某某一条黄鹤楼香烟,并将袜子、内裤、茶叶和口香糖交给周某某,请求其帮忙带入监狱,后周某某分多次将上述物品带入监狱内并交给余某某。

2.2018年9月的一天,罪犯余某某在**监狱内请求周某某传递香烟进监。周某某同意,后余某某让沈某某联系周某某,在**万达广场沈某某送给周军一条黄鹤楼香烟,将其余六条黄鹤楼香烟交给周某某,委托其带入监内,周某某分多次将香烟带入监狱内交给余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隐瞒罪犯余某某违反监管规定传递物品的严重违纪行为,使余某某顺利获得2018年7月表扬、2018年12月表扬、2019年5月表扬和2019年10月表扬等四个行政奖励。2019年12月16日,**监狱**监区召开监区民警大会依据上述奖励为余某某呈报减刑,周某某在参加集体评议时,故意隐瞒罪犯余某某上述严重违纪事实,明知罪犯余某某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发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意见。2020年7月2日,**监狱依据上述行政奖励提请对罪犯余某某减刑六个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余某某等罪犯减刑进行公示。2020年8月7日,因周某某案发及罪犯余某某被调监隔离审查,**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余某某的减刑提请,同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撤回对罪犯余某某的减刑提请。

2020年11月19日,**监狱认为罪犯张某某、杜某甲、余某某三名罪犯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违反监规纪律,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批准决定分别对三人给予禁闭处分,同时撤销三人提请减刑所依据的相关表扬行政奖励。

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系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罪犯家属亲友钱物,徇私情私利,故意隐瞒罪犯在监内严重违纪行为,致使三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被提请减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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