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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名落马官员获减刑

©原创 2021-01-04 13:3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21年1月4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近日,安徽6名落马官员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多次表扬奖励,遂获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

一、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厅级)吴寿兵获减刑六个月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7)皖08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寿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4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6.75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吴寿兵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合肥市中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寿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03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合肥中院认为,罪犯吴寿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裁定对罪犯吴寿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

二、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关守仲获减刑八个月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守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关守仲受贿所得454.5万元、美元4万元、欧元1万元、购物卡5万元,上缴国库。合肥中院2018年9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守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刑罚执行期间履行全部财产刑。

合肥中院认为,罪犯关守仲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遂裁定对罪犯关守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原副行长操良玉获减刑八个月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操良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被告人操良玉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合肥中院于2018年12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操良玉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合肥中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操良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该犯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刑罚执行期间履行全部财产刑。

法院认为,罪犯操良玉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遂裁定对罪犯操良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四、原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唐良贵获减刑八个月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明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良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蚌埠中院于2017年07月07日、2019年04月28日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以罪犯唐良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良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原判所涉赃款已全部退缴,没收财产七万元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罪犯唐良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裁定对罪犯唐良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五、原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汪强获减刑八个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55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强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法院于2014年01月20日、2016年08月09日、2018年10月30日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以罪犯汪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原判所涉赃款已全部退缴完毕。

蚌埠中院认为,罪犯汪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裁定对罪犯汪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六、灵璧县住建局原局长姜德光获减刑六个月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萧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德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漏罪。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皖1322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德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与原犯受贿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再次发现漏罪。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皖1322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德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与原犯受贿罪、贪污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宣判后,姜德光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皖13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以罪犯姜德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蚌埠中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德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得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原判所涉赃款已全额退缴,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七十六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罪犯姜德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裁定,对罪犯姜德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32年2月8日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21年1月4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近日,安徽6名落马官员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多次表扬奖励,遂获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

一、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厅级)吴寿兵获减刑六个月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7)皖08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寿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4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6.75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吴寿兵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合肥市中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寿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03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合肥中院认为,罪犯吴寿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裁定对罪犯吴寿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

二、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关守仲获减刑八个月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守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关守仲受贿所得454.5万元、美元4万元、欧元1万元、购物卡5万元,上缴国库。合肥中院2018年9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守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刑罚执行期间履行全部财产刑。

合肥中院认为,罪犯关守仲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遂裁定对罪犯关守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原副行长操良玉获减刑八个月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操良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被告人操良玉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合肥中院于2018年12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操良玉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合肥中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操良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该犯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刑罚执行期间履行全部财产刑。

法院认为,罪犯操良玉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遂裁定对罪犯操良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

四、原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唐良贵获减刑八个月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明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良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蚌埠中院于2017年07月07日、2019年04月28日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以罪犯唐良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良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原判所涉赃款已全部退缴,没收财产七万元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罪犯唐良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裁定对罪犯唐良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五、原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汪强获减刑八个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55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强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法院于2014年01月20日、2016年08月09日、2018年10月30日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以罪犯汪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原判所涉赃款已全部退缴完毕。

蚌埠中院认为,罪犯汪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裁定对罪犯汪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六、灵璧县住建局原局长姜德光获减刑六个月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萧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德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漏罪。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皖1322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德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与原犯受贿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再次发现漏罪。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皖1322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德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与原犯受贿罪、贪污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宣判后,姜德光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皖13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以罪犯姜德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蚌埠中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德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得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原判所涉赃款已全额退缴,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罚金七十六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罪犯姜德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裁定,对罪犯姜德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32年2月8日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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