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为了同泗县拆迁事务六所原所长王某搞好关系及感谢其在承揽业务方面给予的照顾,被告人高某先后23次向其行贿34万元。因犯行贿罪,日前被泗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高某以镇江市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泗县拆迁事务六所负责的泗县三中院内、泗县二小扩建等地块房屋拆迁残值出售业务。期间,被告人高某为了同泗县拆迁事务六所所长王某(另案处理)搞好关系及感谢其在承揽业务方面的照顾,先后23次共计向王某贿送现金人民币34万元。
被告人高某于2021年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民警抓获,次日由泗县公安局移送泗县监察委员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