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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一男子涉嫌贩卖毒品罪 快餐店厕所、小区围墙外都曾是指定取货处

©原创 2021-02-27 11:0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王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被告人王某某(男性)系1983年出生,租住在肥东县,户籍地为安徽寿县。根据起诉书内容,2018年其因为吸毒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出售冰毒给何某某、夏某某等人,何某某、夏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某支付毒资,王某某将冰毒放在指定的地点让购买者自行拿取,曾放至肥东县城关中学旁老乡鸡快餐店厕所内以及文一名门河畔围墙外等处。

现查明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王某某向夏某某贩卖冰毒,夏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款27次,给付毒资共计30300元 ,购买冰毒共计12.9克,其中2019年11月7日转款800元,是何某某通过夏某某微信转账给王某某,购买冰毒0.4克。

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1日间,王某某向何某某贩卖冰毒,何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款6次,给付毒资共计6180元,其中2019年11月21日转款1200元用于向王某某购买冰毒0.5克,因被查获,未能得逞,王某某向何其军实际贩卖冰毒2克。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王某某住处查获冰毒0.09克。

以上王某某合计贩卖冰毒15.49克,其中0.5克未遂。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王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被告人王某某(男性)系1983年出生,租住在肥东县,户籍地为安徽寿县。根据起诉书内容,2018年其因为吸毒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出售冰毒给何某某、夏某某等人,何某某、夏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某支付毒资,王某某将冰毒放在指定的地点让购买者自行拿取,曾放至肥东县城关中学旁老乡鸡快餐店厕所内以及文一名门河畔围墙外等处。

现查明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王某某向夏某某贩卖冰毒,夏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款27次,给付毒资共计30300元 ,购买冰毒共计12.9克,其中2019年11月7日转款800元,是何某某通过夏某某微信转账给王某某,购买冰毒0.4克。

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1日间,王某某向何某某贩卖冰毒,何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款6次,给付毒资共计6180元,其中2019年11月21日转款1200元用于向王某某购买冰毒0.5克,因被查获,未能得逞,王某某向何其军实际贩卖冰毒2克。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王某某住处查获冰毒0.09克。

以上王某某合计贩卖冰毒15.49克,其中0.5克未遂。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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