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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款凭证 300万元是借款还是赠送起争议

©原创 2020-10-16 10:46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高院微信号消息:仅有转款凭证,且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一方说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予,法院该怎么判决?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案件起争议

李某在诉状中称,其和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因家庭生活及经营需要多次向李某借款。考虑到双方关系,李某在2013至2014年间,分三次向王某账户转出借款300万元。2020年3月,李某找到王某索要借款,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甚至将李某的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一再躲避还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由于双方关系很好,李某在有巨额收入的情况下转款,是赠送的意思。但是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对于案涉款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用证据说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以转款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王某否认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应由王某承担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而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对于案涉款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由王某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高院微信号消息:仅有转款凭证,且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一方说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予,法院该怎么判决?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案件起争议

李某在诉状中称,其和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因家庭生活及经营需要多次向李某借款。考虑到双方关系,李某在2013至2014年间,分三次向王某账户转出借款300万元。2020年3月,李某找到王某索要借款,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甚至将李某的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一再躲避还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由于双方关系很好,李某在有巨额收入的情况下转款,是赠送的意思。但是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对于案涉款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用证据说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以转款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王某否认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应由王某承担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而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对于案涉款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由王某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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