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2月2日从广德市人民法院了解到,1月29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2001年出生的刘某某先后六次帮助吸毒人员谭某、王某某、常某某向江苏省溧阳市人陶某某(另案处理)处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这一过程中,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某某,在支付了购买毒品的欠款后。陶某某会将毒品放置在某个地点,后通过微信告知刘某某毒品藏匿的位置,刘某某或陪同购买毒品的人员一起,或让购买毒品的人员自行前去领取毒品。刘某某从中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阳倩倩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 曹庆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