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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对郭俊杰等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获刑20年

©原创 2021-01-12 19:4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2日消息:近日,合肥中院对郭俊杰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俊杰、刘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年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4月开始,郭俊杰、刘军借用“公司”外壳,先后拉拢、网罗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亲友,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以郭俊杰、刘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商朝、何振震、胡同德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刘超、马恩栋、嵇成千、金勉、圣鑫、史奎丰、王修奇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多起诈骗犯罪,损害了民间借贷的正常环境;为逼迫被害人就范,该组织成员在公安机关门前聚集、威胁,公然在道路上拦截车辆,通过威胁、滋扰、纠缠、拘禁、殴打等方式进行暴力、软暴力催收活动;该组织还通过羞辱、哄闹等手段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形成心理强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该组织实施的非法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涉及合肥市各地区、六安市等地,后期虽名义上将公司解散,但仍继续实施催收、滋扰等行为。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公民的正产生活秩序。

合肥中院认为,郭俊杰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等,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2日消息:近日,合肥中院对郭俊杰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俊杰、刘军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年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4月开始,郭俊杰、刘军借用“公司”外壳,先后拉拢、网罗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亲友,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以郭俊杰、刘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商朝、何振震、胡同德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刘超、马恩栋、嵇成千、金勉、圣鑫、史奎丰、王修奇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多起诈骗犯罪,损害了民间借贷的正常环境;为逼迫被害人就范,该组织成员在公安机关门前聚集、威胁,公然在道路上拦截车辆,通过威胁、滋扰、纠缠、拘禁、殴打等方式进行暴力、软暴力催收活动;该组织还通过羞辱、哄闹等手段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形成心理强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该组织实施的非法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涉及合肥市各地区、六安市等地,后期虽名义上将公司解散,但仍继续实施催收、滋扰等行为。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公民的正产生活秩序。

合肥中院认为,郭俊杰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等,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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